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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10 17: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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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的“规”是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就法律来说,除《民法典》《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之外,目前我国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专项法律有《保险法》,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没有专项法律。就行政法规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有不少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

  部门规章有: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2023年)等。

  规范性文件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 (2021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2013年),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度是依次下降的。法律是强制执行的,违法要受到法律制裁。行政法规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强制性不高。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然也是操作规则,但是其强制性和执行力度就相差很多。

  农业保险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其中最严重的是利用保险方式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最常见的是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统称为违规。合规是避免违法违规的基础和前提。

  “合规”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做什么事情都要有规则,所谓“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小到身边的事情是这样,大到治国理政是这样,做公司也是这样。任何商业活动都有其操作规则,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护商业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司来说,合规经营也是一种战略性投资,能够维护资产安全、提升声誉。

  对于农业保险来说,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就是要使保险交易双方,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公平条件下签订以诚信为基础的保险合同,并能忠实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能够保持农业保险的和谐可持续运行。

  在农业保险中,我们有两类保险:一类是“商业性农业保险”,另一类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我们现在的农业保险业务,约90%的业务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有重要区别,它实际上就是政府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政策工具,其目的、政策特点、操作规范,都有不同于商业保险的规则,做得好不好,既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业绩,也关系到农户收入和生活稳定,更关系到国家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所以,“合规”经营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说意义更加重大。

  从监管角度来看,合规方面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个方面。

  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则有很多,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也很严。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某方面的业务(如寿险、产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时,其偿付能力在量化资本方面、风险管理方面和市场约束方面需要达到一些要求。

  关于公司治理监管的规则涉及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合法合规与否,股权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股东的财务状况、诚信记录、出资能力,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可穿透,董事是否勤勉履职等。

  关于市场行为监管,涉及从上到下经营团队的展业、承保、定损和理赔操作方面。

  偿付能力不足、未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补充资本金、没有按照要求公开披露信息等,都是偿付能力方面的违规问题。公司治理方面的违规问题其实也不少,例如,董事会的制度不健全,股权代持,隐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长期缺位,董事、独立董事没有勤勉履职,董监高违规套现等。

  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承保是整个保险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基础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后面的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就失去了良好基础。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了,如种植业保险,如果对耕地是多少、标的是多少、标的在哪里、谁在耕种、种的是什么等问题,都没有搞清楚,那后面的定损、理赔就会是一本糊涂账。

  (1)投保信息不真实。承保人员完全以协保员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据,而村里的底账与确权数据,或者财政直接补贴数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不一致。有的投保农户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例如,大量非确权耕地(如机动地、预留地等优质耕地)与确权耕地混杂;或者只投保劣质耕地而规避优质耕地,也就是选择性投保,甚至将未种植作物的耕地纳入投保范围;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承保时疏于核实,就可能造成这些信息的虚假。

  (2)缴费信息不真实。小部分农户由于对保险认知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对保险不满意等,投保积极性不高。个别人就替投保人垫缴保险费,也有个别协办人员或农户违规垫缴保费,借此谋取不当利益。缴费流程不规范,个别农户资金安全意识不强,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疏忽,对缴费全流程缺乏规范操作,就会形成不真实的缴费信息。

  (3)保险代签字。投保规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代签字的问题时有发生。一是协办人员代签,《投保申请明细表》《理算结果确认清单》由协办人员代替农户签字。二是非本人授权代签,存在农户亲属或相关邻居代签情况。三是个别农户存在漏签、误签问题。

  (4)未尽说明义务。《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但是,不少保险公司的员工在承保时未尽说明义务,投保农户什么也不知道,只知道交了钱。

  (5)公示不规范。部分农户无法及时获取承保理赔公示信息,存在公示信息损毁、内容不完整的情况,影响农户知情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承保公示方式包括: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

  (6)重复投保。农户或者保险公司有意重复投保,骗取财政补贴款。这种问题在各地每年都有。

  (7)欺骗性协议承保。有的养猪场与保险公司合谋,事先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全部保险费的分配比例,拿到政府保费补贴款之后就按事先约定分钱。当然,签订这类假保单,不仅是违规,更是犯罪。

  (8)“一路虚假性”承保。编造虚假标的,签订假合同,编造假赔案,搞所谓“理财式”保险单。以此类假保险为保险公司获利,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9)无保险利益投保。有的地方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户而不是农业经营户投保的问题,这是违反保险的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的。

  (10)侵占农户的自缴保费。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基层服务人员侵占农户自缴保费。

  还有一些问题,例如,承保不进村、标的不查验、批改不合规、凭证不发放、影像不真实、档案不完整等,都属于承保环节中的违规情形。

  查勘定损是保险理赔的基础,这个环节比较复杂,工作量也比较大,特别是在发生较大灾害时,受限于人力和技术手段,加之有的保险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没有应用现代科技,例如,遥感、无人机协助定损,致使定损环节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其中,有些问题就属于违规。

  (1)查勘定损敷衍。没有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查勘,没有按照规定方法抽样定损。特别是在大灾(强灾)条件下,现场查勘受阻,难以准确掌握受灾程度时,就敷衍了事。

  (2)赔付标准不一。同业公司承保区域和预赔机制不同,农户之间或地块之间受损不一,导致乡际、村际之间赔款不均衡。虽然这不能一概定为违规,但是会引起农户之间的矛盾。

  (3)赔款数据失真。乡、村两级协办人员未严格核对灾害和损失数据,导致赔款数据失线)根据被保险人自报数据定损。不少养猪场的查勘工作没有实际进行,只是根据被保险人自报死亡数据定损。实务中,存在虚报损失,或者重复上传死亡生猪照片的情况。虽然其中有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是保险公司也有责任。

  (5)定损超时。接到投保农户的灾损报案之后,定损迟缓,超过规定时限。《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定损的违规和粗糙,常常导致赔付纠纷,甚至诉讼。当然,这种诉讼中,有的案件保险公司败诉,有的案件保险公司胜诉。据笔者的调查,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都与定损不扎实和违规问题有关。当然,现实操作中更为复杂,农作物部分损失程度由谁在什么时候确定,专家委员会作用如何发挥,重大灾害的定损标准和定损行为如何公平确定,按户、按地块、按标的和按保险利益的风险单位确定依据,在农险定损实务中面临重大挑战。

  理赔是充分体现保险价值的环节。农户买保险就是为了在发生灾害损失时,依照合同约定,得到足额补偿。如果这个环节做不好,就会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也会大大降低投保农户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损害保险公司的声誉。

  (1)赔款到账迟缓。《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但少数赔案结案后赔款到账时间超过10日,影响受灾农户利益与服务体验。

  (2)协议赔付。一类是地方政府部门干预,灾害损失小,政府要求多赔;灾害损失大,又同意公司少赔。另一类是不认真查勘定损,撇开灾害损失程度,为了省事,与村委会干部商量赔多少。

  (3)封顶赔付。有的保险公司在遇到大灾时,按照保险费总额的一倍或者两倍来赔付,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严重违规的,也是监管机关严令禁止的。

  (4)平均赔付。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农业保险要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平均赔付肯定是违规的,因为一般而言,投保农户的损失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受损严重,有的受损较轻,按照规定,应该根据灾损轻重有不同的赔付。但是有的保险公司,为了所谓“息事宁人”,不管损失大小,进行平均赔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对于以村集体投保的小农户,是不是平均赔付更为合适,需要另行研究)。

  (5)无灾返本。保险公司为了下一年好保,对于没有灾害发生的标的,予以自缴保费一定比例,进行保费返还。

  (6)合谋套取财政补贴。无论在种植业保险中,还是养殖业保险中,都有这种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发生。有的村委会干部与保险公司商定,由几名村干部垫付保费,等保险公司从各级政府那里拿到保险费补贴款之后,共同分配这笔保险费。

  (8)协办人员私自占有赔偿款。保险公司在发放赔偿款时,协办人员从中多吃多占,这在不少地方都有发生,损害了投保农户的利益。

  (9)不按规定理赔。生猪、肉牛保险在理赔时,要求牲畜做无害化处理之后再支付赔偿金,有的地方理赔人员并没有认真执行这个规定,自己得了一点好处费,但是把病死的猪、牛放到市场上。

  (1)农险机构及专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监管规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的专业人员数量。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数量应当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实际上在部分县,保险公司未能满足这个要求。省级保险公司一般都能满足这个要求,但是一些县支公司只有一两名农险专业人员。由于人手不足,承保理赔中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样的人员配备,要想达到承保理赔“双精准”是不可能的。

  (2)产品精算定价不符合监管规定。大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是各家保险公司定价,但是不少产品的精算定价并没有严格按照《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执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计算并不准确,甚至没有计算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即使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保险公司在定价中也并没有采纳。《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合理考虑大灾影响,及时调整农业保险费率”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

  与此相关的是大部分省没有做风险区划,也没有实行差异化费率的意愿,这是科学经营农业保险的大忌,也是难以实现“双精准”的原因之一。

  (3)未严格执行分险种核算、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基层保险机构及人员合规意识不足,地方财政应收保费收不回来,保险公司有发展压力,采取农商联动、产品搭售等方式统筹内部资源。

  (4)条款约定内容的执行。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贯彻不到位,搞比例承保、生长期最高限额和免赔率等约定内容,部分内容与监管规定不符。

  农业保险经营不合规,表面上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实际上也是社会问题,是政策寻租的问题,市场和政府部门都有政策最大化和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与政策初衷有所背离的。总体来看,不合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只注重关键绩效指标(KPI),一切就是奔着保险费和盈利去的,对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国家的政策目标不怎么了解。

  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很多。由于文件很多,即使总公司理解到位,要求严格,内部农险管理部门或者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有的员工没有读过《农业保险条例》,不清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如抽样定损的规定和具体方法。此外,有的员工对一些业务知识也有所缺乏,例如,对农作物的生长特点,奶牛、肉牛饲养和养猪的一些常识不了解,这对正确理解和执行农业保险的各类规则肯定是有影响的。

  保险公司总要追求利润,员工也要追求个人奖金福利,从原则上这都没有错,但在保险这一行,讲求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技术知识不足,情有可原,讲求诚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这是不能打折扣的。编造标的、疏于管理、惜赔、少赔这类行为,虽然可以降低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增加公司利润,但背离了保险的目的,违背了诚信原则。这是不能容忍的。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试验和推广的时间已经有40多年了,但是我们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明显滞后。由于对农业保险的性质长时间认识不清,没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做细致研究和规范,我国至今未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现有的《农业保险条例》也并没有专门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很多方面造成大家的误解和不便。

  相关法律法规对许多问题规定得不具体、不细致,或者不切合实际,导致操作上存在困难。例如,有保险利益的经营者不能投保,反而是将承包地转包出去的农户可以投保。人为的不精准,有违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农业保险条例》虽然规定“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但是没有具体规定这些部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当然,还存在现行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不细致,规定非常笼统和简单,尤其是在发生重大灾害和重大纠纷过程中,承保数量核查、损失鉴定标准及保单条款精准把握等方面都有待持续完善。同时,损失鉴定组织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纠纷调解也缺乏专门机构和组织的支持,这些都表明,需要不断完善防灾减灾的体系。

  例如,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但这对于那些分散的小农户来说很难做到。再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对定损是这样规定的:“发生种植业、森林灾害,保险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农业、林业等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保险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开展查勘定损工作。”这里的规定很笼统,到底是对每一个农户抽样定损,还是在村子内抽样定损?试想,一个小农户拥有4亩土地,还分成三块,如何抽样定损?如果在全村内抽样定损,每个农户的损失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并没有规定清楚,基层员工和协保员就不好操作,定损理赔就难以做到精准。

  又如,没有具体规定县级分支机构要配备多少农险专业人员,由于要控制成本,保险公司一般会尽量少配。有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费配备专业人员,可事实上一个县、一个乡承保的面积,少的几千亩,多的几十万亩,甚至上百万亩,一两名专业人员,跑得过来吗?那就只能依靠协保员,但大多协保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把每家每户的耕地和作物、土地流转搞清楚是一件较困难的事,不精准就是必然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要求“承保种植业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不知道各家保险公司的基层业务员看过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往往难以做到。

  此外,《农业保险条例》中有对保险经营机构和人员的处罚规则,但是没有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违规问题的处罚规定,这显然是一个空白。

  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国家食物安全和农户增收提供风险保障,政府的参与有利于动员农户投保,但实践表明这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程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会利用行政权力,对农业保险经营加以干预。有很多事例表明,保险公司经营中的一些违规问题,与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有很大关系,例如上文讲到的协议赔付就是政府部门允许的,小灾要保险公司多赔,大灾又允许保险公司少赔,也有政府部门在大灾条件下要求保险公司不适当多赔。此外,招标遴选中的寻租行为,截留和长期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保险费补贴款,以致形成多年解决不了的“应收保费”问题。政府部门不提供数据支持也是数据不真实的原因之一。

  2019年,财政部、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这是很有针对性的。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需要加强监管,监督和促进经营机构自觉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操作。维护市场公平,及时纠正保险公司的违规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很多情况下仍有待提升。如现场监管有限,非现场监管又缺乏有效手段。

  而且,监管部门人再多,也不可频繁进行现场检查,不能随时随地监管每名保险业务人员,这就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有不少省份缺乏非现场监管的有效工具或者“抓手”,例如,还没有建立起本省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及应用更多的科技手段。

  政策性农业保险比较特殊,就需要专门的规则。其他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普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最早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国家是美国,它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后法国、日本、加拿大、西班牙、巴西、智利、印度、韩国等国家,都相继颁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法,我国台湾地区在2020年出台了农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此外,一些国家,如菲律宾和印度,颁布了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统令》和《农业保险计划》。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专门指出,“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也就是说,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专门立法。通过立法将制度框架和基本操作规则规定清楚。同时要在法律框架下,根据法律制定实施细则。这样才能在方向上和主要操作上有法有规可依。

  如果一下子立法还有困难,至少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条例》加以修订,修改不符合实际的条款,明确模糊的条款,填补空白。

  目前,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无论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基层业务人员,素质都参差不齐,需要从多个方面来提高理论和业务素质。

  第一,认真学习和明确认识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义,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性质、目标、政策以及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差异。特别是总公司要认真理解和坚决贯彻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不能以保费规模和利润为目标和导向,制定的KPI要符合政策要求,开发产品、精算定价、承保、定损、理赔都要符合这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的实际情况。如果认识不到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肯定做不好,操作层面不违规就难以避免。

  第二,学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操作规则,对于县级分支机构的员工来说,特别要熟练把握政策规定和从承保到理赔的操作规范。

  第三,要学习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必要的农林牧渔基本知识,这也很重要。有的基层保险公司的朋友问我,为什么承保生猪时,是按照存栏数的2.2倍或者2.5倍承保?奶牛、肉牛如何分群?承保成年母牛和青年牛时为什么费率应该不相同?所以,审计部门质疑他们承保成年母牛和青年牛的合规性时,他们解释不清楚。

  第四,特别要对协保人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查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是协保员不懂要求或者不负责任造成的,当然合谋套取国家补贴的违法行为就不单单是业务水平的问题了。

  为了增强经营机构各个层次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一套合规者奖、违规者罚的制度。现在的制度中,对于合规经营者,保险公司有鼓励,但政府层面没有奖励,只有对违规者的处罚。对违规者的处罚是必要的,但是单靠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

  监管检查不是普遍的、随时随地的,每年只是抽查。因此,要将常态化监管和评价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奖优罚劣的制度,合规经营的企业应该得到奖励,严重不合规的企业就让它退出。

  保险公司内部也要完善综合内控制度,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协同发力,共同治理。

  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员工、协保员,以及基层政府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至少让他们了解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本的业务知识(包括技术知识)。这样可以避免犯那些低级错误。

  每家公司都明白业务培训的重要性,但是只有很少的农险员工和协保员得到培训的机会。笔者给有的保险公司的协保员讲过课,了解一些公司的培训计划。但是这些培训限于时间和成本,组织得不多,很大一部分员工和协保员,除入职时参加过一次培训外,几年也难有机会参加一次业务培训。虽然各家保险公司都可以讲出一些理由,但这不是长久之计。

  南开大学农业保险研究中心针对培训的需要,组织全国的专家专门编写了一套农业保险知识丛书,也曾试图组织一个讲师团到全国各地做培训,但是这个工程浩大,没有能提到议事日程。不过保险公司应该花费一点本钱,制订培训农险员工的计划,几年能普遍轮训一次。地方政府应该对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打交道的人员,适当作出培训安排。

  虽然农业保险是各级保险公司经营的,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一个重要特点,那就是政府是重要参与者,因为这是政策工具,为国家的农业安全和农户收入提供风险保障,政府需要制定发展计划并给予农户保险费补贴,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政府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农业保险活动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约束,但目前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很少对政府行为作出适当规范。

  因此,需要在对农业保险立法,或者修订《农业保险条例》时,从制度上明确政府各级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划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规范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农业保险中的行为,并对违规公务人员作出必要的处罚规定。这既是对农业保险经济活动的规范,也是对政府公务人员的爱护,还会减少保险经营机构的违规行为。

  许多违规问题都与数据有关。目前,对于农村土地面积,存在很多个版本,有农业部门的确权数据、二调数据、三调数据,有统计局的数据,有财政部门的数据。即使业务员和协保员很认真,审计部门使用不同数据来对照,也会有不一致的问题。所以,我们亟需一套各方认可的关于耕地的标准数据。否则,承保理赔违规问题就难以解决,“双精准”只能是一种愿望和要求。

  现在各地都在提倡科技赋能,应用遥感数据测产定损和监测作物长势,但是如果没有实现技术标准化和规范化,每家遥感公司对同一地区、同一标的解译出的数据就不一样。如果监管部门使用一家遥感公司的数据,当该数据与其他遥感公司提供的数据不一致时,就判定公司违规,承保理赔不精准,这是不公道的。

  所以,期望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制定一套加快基础数据建设的计划和方案,做好农业保险的基础数据建设,例如,开发一套“中国农业保险数字地图”,对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导航卫星系统(3S技术)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制定统一规则,并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加快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相互连接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加快普及农户终端农业保险应用程序(APP)的应用,并可以在“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上看到承保、定损、理赔的信息,这能为有效的非现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也会减少很多经营中的违规问题。

  保险公司需要加大科技和数据建设投入,减少因无可靠数据和技术落后造成的违规问题。

  合规经营农业保险是对每一家保险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是取得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保险经营机构也好,政府部门也好,都要树立合规经营、合规参与的意识,遵规守法,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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