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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职工,和谐同行。五一劳动法治宣传服务月期间,市总工会特别推出“一法一办法”每日一学普法专栏,向全市广大职工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推动形成学习工会法、运用工会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欢迎广大职工群众持续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加入的其他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地方总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组织,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济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