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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17年俄国革命后,两次发表对华宣言,自愿废除不平等旧约,平等对待中国。北京政府虽不愿立即承认苏联,但乘机清理旧俄在华条约特权。中苏谈判时,苏方坚持无条件建交后,再开会议订定新约取代旧约,北京政府则担心中俄会议不一定会有结果,坚持要立即废止旧约。最后双方妥协,在1924年《中俄协定》中,以《密件议定书》规定:新约未订定前,旧约概不施行。后来中俄会议虽经召开,但未获致具体成果,使得中俄旧约处于虽未废止,但不施行的含混状态。北京政府在移交俄国使馆及其他有关交涉中,均坚持中俄旧约已废,并持续推动其“修约外交”。
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简称《中俄协定》) 常被评价为近代中国外交史上第一个平等条约。过去学界多认为苏联在1919年和1920年两次对华宣言中,已主动、自愿废止帝俄对华旧约,《中俄协定》中苏联虽对中东铁路及外蒙古两问题,不愿彻底放弃利权,但同意废止旧俄在华其他条约权益,因此苏联仍是第一个平等对华的大国。北京政府在此交涉中,常被批评为只知追随协约列强,对苏联善意百般刁难,最后在民意强烈压力下,才不得不承认苏联,坐收废止中俄旧约的成果。过去研究争论的焦点,常在于苏联是否于《中俄协定》中完全实践两次宣言的承诺。笔者认为这种强调苏联善意及民意压力,忽视北京政府外交努力的思路,常引领历史研究走上歧路,偏离了问题的焦点。今日,随着新史料的开放与刊布,以及研究视野的拓展,应可对围绕《中俄协定》的早期中苏关系,以及当时北京政府的外交,作更全面而公允的研究。
首先是《联共 (布) 、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的翻译出版,让学界对苏联对华政策有较深的体悟。当时苏联介入中国内政的程度,尤其是透过对冯玉祥的援助,影响北京政局的程度,远比过去理解得更深,使今日学界可以全面看待当时南北政府之间的关系。此丛书也显示了苏联对华政策之现实主义性质,1919年和1920年两次对华宣言,系在革命初期的理想主义,及打破外交孤立的考量下,对华表达善意,争取中国依宣言之原则与其谈判建交。迨苏联政权逐渐巩固,国际局势好转,对华政策即回到国家现实利益的考量,多次以中国并未响应为由,声称苏联不受宣言之约束。对于宣言内容,是否包含无偿归还中东铁路、旧约是否包括界约等,或指出中国依据的是“误本”,或强调中国曲解,将宣言之范围作限定。[2]基本上,苏联两次对华宣言目的在于宣传,在中苏谈判中,苏联代表虽一再表示遵循宣言之精神,但在《中俄协定》中并未真正落实。两次对华宣言与废止中俄旧约之关联性,似不宜过度重视。
其次是北京政府《外交档案》的开放使用[3],让学界对北洋外交的积极面,有更多的认识。[4]北京政府自参加欧战后,就持续不懈的收回已失国权,先是清理德、奥在华条约权益,建立可贵的先例。[5]再利用俄国革命引起的内战,及两次加拉罕宣言,清理旧俄在华条约特权,诸如明令停止旧俄使领待遇,实质收回俄国之领事裁判权及租界,并停付庚子赔款;明令取消俄商陆路减税特权。又藉日本势力,出兵外蒙,片面宣布废止《俄蒙协约》与《商务专条》,撤销外蒙自治。同时,东北当局相机收回中东路区主权,新疆当局与苏联中亚地方当局订约,向俄商征税。事实上,到1922年为止,旧俄在华条约权益,大部分已被实质收回,形成既成事实,为日后废止旧约奠定坚实基础。[6]
细考《中俄协定》及其附件之内容,只明确规范了中苏建立邦交及中东铁路管理权两问题,其他悬案则列出原则大纲,留待预定召开的正式会议具体解决。其中最关键的是关于中俄旧约的第3条,云:“两缔约国政府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之原则暨一九一九与一九二十两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等项。”[7]由于后来中俄正式会议无结果而终,中俄间各悬案并未明确法理解决。[8]因而中俄旧约是否因《中俄协定》的签署而废止?学界至今尚不甚清楚。
笔者近年来从事北洋“修约外交”研究,认为废止旧约问题应是评价《中俄协定》的关键之一,但是参阅各家研究成果之后,对此问题仍是混沌不清。乃决心回到《外交档案》中从头看起,摸索数年后,认为《中俄协定》中被忽略的一件《议定书》[9]应是规定中俄旧约效力问题的关键,因而谨撰本文,探讨《中俄协定》谈判期间,双方对废止中俄旧约的争辩,到该《议定书》形成的历程,并参酌移交旧俄使馆交涉期间,中、苏及外交团对旧约效力的一些讨论案例,希望藉此能厘清中俄旧约废止问题,进而能适度的评价《中俄协定》,并理解中苏关系与北洋外交。
本文在史料方面,主要使用北京政府《外交档案》。[10]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11]一书,也有许多新史料可参考。苏联外交档案至今尚未对外开放,无由参考,是一大遗憾。列强与外交团方面,主要依据英国外交部 (FO] 档案。[12]此外,辅以当时报章,及相关专著及论文。由于中苏关系问题复杂,史料浩如烟海,加以笔者并非中俄关系史专家,只为解决北洋“修约外交”问题,不得不投入此研究,虽用力数年,疏漏难免,尚祈方家多多指正。
1924年5月31日签署之《中俄协定》,包括《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15条,《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11条,及附件:《声明书》7件、《函》2件、《议定书》1件。其中《议定书》内容如下:
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于 [签订]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时,声明如左:
因该协定第三条内载,两缔约国政府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之原则暨一九一九与一九二十两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等项等语,现经同意在新条约协定等项未经订定以前,所有以前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合同等项,概不施行。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议定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13]
由于双方约定此件保密不发表,故云《密件议定书》,因此外界罕知有此文件。事实上,早在1924年3月31日天津《大公报》刊出王正廷与加拉罕于14日签署之《中俄协定草案附件全文》7件,即包括此《密件议定书》[15],并对此作评论[16]。《东方杂志》亦称据津报载,刊露此议定书。[17]故此所谓《密件议定书》草案当时早经刊布。5月31日正式签署之《中俄协定》,外交部公布时虽隐去此件,但1925年在哈尔滨出版之东省铁路公司管理局编《东省铁路合同成案要览》,即载有全文,“因而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18]
日后历史学者的研究中,最早引用《密件议定书》者,应属华裔学者梁肇庭 (Sow-theng Leong)于1976年出版之Sino-Soviet Diplomatic Relations,1917—1926,依据《外交档案》提到有此密件(secret protocol),简述其形成过程,但没有讨论。[19]1980年大陆学者方铭《关于苏俄两次对华宣言和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问题——兼答苏联学者》一文,亦引用此《密件议定书》。[20]1990年林军《中苏外交关系 [1917—1927]》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已刊出全文。1993年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又刊出此《密件议定书》。[21]自此,学界渐知有此件,但对其性质及意义尚未能掌握。[22]
对此《密件议定书》讨论较多的是美国学者艾朴如(Bruce A. Elleman)于1997年出版之Diplomacy and Deception[23],此书依据《外交档案》,详述王正廷与加拉罕谈判期间,此议定书的形成历程,甚具参考价值。但是该书强调此议定书等于北京政府承认中俄旧约仍有效力,只是“不施行”而已,认定这是苏联秘密外交的成果。笔者认为此说先入为主的观念过强,与当时背景不全然相符,有推论过当之嫌,可商榷之处尚多。
废止中俄旧约的主要脉络有二,即苏联两次对华宣言中表达的废约意愿,及北京政府清理俄国条约特权所造成的既成事实。俄国革命后,北京外交部原认为俄国会分裂,中俄旧约“不废自废”[24];后来因苏联政权逐渐巩固,体认到还是要筹画修约,但是受协约列强牵制,对苏联暂取观望态度。北京政府一方面相机清理旧俄权益,一方面抓紧苏联两次对华宣言,以解决中东路、外蒙撤军以及废除旧约等悬案,作为承认之先决条件。
1920年夏,远东共和国派优林(Ignatius L. Yourin)使团访华,为促使北京政府正式接待并开始谈判,优林于11月30日照会外交部,提出五项具体意见,包括宣言废除帝俄时代中俄间一切条约与协定。[29]1921年12月苏联政府派遣裴克斯(Alexander K. Paikes或译巴意开斯)使团至北京交涉。次年5月22日,裴克斯在与外交总长颜惠庆会谈中,强调当初劳农政府各项宣言之本意,对俄帝所缔结之条约,均须修改,并非根本取消之谓。[30]6月27日,双方再次会晤,裴克斯又称:劳农迭次宣言绝对承认,惟于取消原约之前,应先商订新约以代之。[31]
1922年8月12日苏联派遣越飞(Adolf A. Joffe)使团抵北京,与北京政府积极交涉,试图解决各问题,恢复中苏邦交。25日以节略一件,送达外交总长顾维钧,正式提议召开中俄会议,云:愿按照两次宣言之原则,与中国开议,并表示自中俄“所订一切条约停止效力以来,各种未经解决之悬案甚多”,双方应订约建交。[32]9月2日,越飞又送节略给外交总长,愿“悉照以前二次宣言内之原则,与中国开议”[33]。北京国务会议议决:“先议悬案,再议通好。”[34]坚持先解决中东路、外蒙古等悬案,再建立邦交。此时,越飞已为两次宣言内容有无中东路,与外交部有争议。越飞无法与北京进行正式谈判,遂南下上海与孙中山会谈。1923年1月26日双方发表《孙中山与越飞会谈纪要》,孙中山要求越飞重申第二次对华宣言之原则,越飞“当即重行声明此等原则”,并切实宣称:“俄政府愿意并准备以俄国放弃俄皇时代对华一切条约及强索之权利为根据,与中国开谈线日,孙中山与苏联政府代表
1923年8月苏联代表加拉罕(Lev M. Karakhan)来华,正值列强为临城劫车案致外交部所谓《十六国通牒》,要求护路干涉中国内政。加拉罕于9月2日上午抵达北京,在车站受到各界的热烈欢迎,加氏“见我国人士欢迎之盛,并希望加氏实行一九二○年放弃俄国从前攫取一切利权之宣言”[36]。随后发表所谓第三次《对华宣言》,云:“一九一九及一九二零年,吾人业拟定对华原则……余对此只能切实声明两次宣言之原则与精神,依然为俄国对华关系之原则。”[37]加氏在北京宣扬苏联平等助华,反帝废约,舆论颇多亲苏者。
北京政府早于1923年3月26日特派王正廷筹办中俄交涉事宜,9月3日上、下午加拉罕与王正廷会晤各一次。[38]4日王正廷欢迎加拉罕,致词云:“俄国自革命成功以来,喀拉罕先生等所代表之苏维埃政府宣言及对一切侵掠主义放弃前俄帝国不正之权利……我人深信喀代表此次之来,必将贯彻主张,实行其宣言。”[39]加氏答词云:“苏俄政府一九一九及一九二○年两次对华宣言,既曾经鄙人签字发表,此次来华会议,自必根据前项宣言之宗旨及精神,以解决中俄间各项问题。”[40]
加拉罕在北京多次宣称遵守两次宣言,但坚持中苏复交不可有任何先决条件,必须先复交再议悬案,与北京政府方针抵触,加以双方为承认与国书问题,相持不下,谈判进行迟缓。9日加氏致外交总长顾维钧节略,表示接任苏联驻华全权代表,抄送委任状。[41]13日外交部致答复节略,由秘书朱鹤翔面交。晤谈时,加氏云:“中俄……未曾经过宣战状态,而中俄间旧有之条约,我方为表示善意起见,自行宣告中止发生效力,且本国政府对华迭次宣言尊重中国主权……中国现在情状,四分五裂,北京政府已失其中心之点,列国有乘此时机提出共管之议,其能奋斗为中国帮忙者,唯独俄国耳。如中国政府欲以恢复中俄间正式外交关系为一种交换条件,是为大谬,本国政府万难承认。”[42]14日加拉罕与王正廷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谈,加氏提出先正式恢复邦交,再解决悬案;王氏坚持以谈判重大悬案作为正式承认苏联和建立外交关系的先决条件。[43]
20日王正廷密函外交部,称加拉罕来京以后,要求先复国交再开议,这种请求不能轻易承诺。但是多年来对俄交涉,业因迁延不决,屡失机会,现俄国政局渐臻巩固,中国却动荡不安,外交形势对俄有利。所幸加拉罕为原签两次对华宣言者,来华后尚表示遵守宣言,与彼交涉,或尚较为顺手,若因承认问题致会议不成,以后更难谈判。最后建议调整对苏方针,云:“本公署现拟先根据俄国两次宣言主旨,提出解决各项悬案大纲,如双方同意签字实行,即允予恢复正式国交,然后再行协定细目,以期完满解决。”[44]简言之,建议以先订大纲,即行承认,再议细目的方式妥协,请外交部考虑。9月下旬王正廷痔疾复发,入院割治,谈判延迟。但王氏决心尽可能与苏联达成妥协,认为“中俄交涉我国已屡次失机,此际定当竭力羁縻,不令再蹈越飞故辙,俾得订结条约,挽回已失利权”[45]。10月8日,外交部就对苏谈判方针答复王正廷,云:
第我所可以为对俄交涉之交换条件者,仅此承认问题……现拟订定原则即先承认,为促进开议起见,或亦变通办理之一法。惟所虑者,彼于事后协定细目或仍出于延宕之故态,或提出意外之要求,其时彼所希望于我者目的已达,而我历来切盼解决之各项悬案,实际上仍无所获,则届时应付益形困难……顾中俄悬案待决者甚多,设不能先行全部详细议妥,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外蒙及中东铁路等问题,能有具体之解决,其他各案先行订定解决之大纲,然后进行恢复邦交,亦自不难。否则对苏俄未获实利,对国际反多窒碍,利害得失所关甚巨。折衷审度不厌求详,贵署既已拟有解决悬案大纲……希先行送部,俾资考虑。[46]
在实际交涉方面,10月2日外交部指派王氏为全权谈判代表。[47]4日,王、加会谈,仍为全权与承认问题争辩未决。[48]苏方坚持恢复邦交不可有先决条件,王正廷要求双方将重要各案先非正式谈定大纲,倘双方意见相符,然后一面承认一面依据大纲正式开议,商定细目。加氏自称未经请示政府,遽与王正廷接商。于是中、苏虽未正式谈判,但已非正式交换意见,提出议案。中方着重于蒙古与东路两悬案,加拉罕则只愿尽快缔结关于运行中东铁路的协定,主张其余问题应待恢复外交关系后商谈解决。然而双方对中东路问题,尤其是对赎路方式意见差距甚大,进行迟缓。[49]
关于废止旧约问题,10月9日,中俄交涉公署将草拟之《解决悬案大纲》草案14条送外交部,第1条即云:两国政府“声明所有从前旧俄帝政时代与中国所订各条约及各协定等项,概为无效(null and void)。另由两国政府本公正平等之原则重行商订之。”[50]13日王氏向加拉罕提出该草案,文字稍有修改,在取消中俄旧约上主张:“中国与沙皇政府之间所订立的一切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概行无效,另由双方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及两次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加氏赞成取销此项各约,惟有关中俄界务者,应予除外。[51]17日苏方提出对案,主张先恢复邦交,再开会议解决所有悬案。对于旧约,“允在会内”双方将中俄一切旧约宣布“概为无效”。[52]26日外交部答复《解决悬案大纲》草案,修正为11条,其中第1条作:“中国政府及苏俄政府声明,所有从前帝俄政府与中国所订条约、公约、合同,均作无效,一律取消(null and void)。惟中俄两国边界在未经重订新约,如本协定第七条所指同意修改以前,暂照旧约,彼此尊重。两国政府应本公正平等原则另订新约。”[53]基本上,中方提案之精神为废止旧约,再议新约;苏方对案则主张订定新约以取代旧约,精神近于修约。
11月初中苏交涉陷入僵局,迟迟不能正式开议。外长顾维钧迭与王正廷面商,委之以交涉事宜,请及早开议,王正廷提出中俄交涉方针条陈四端。再次建议将承认与订约问题分开处理,云:
劳农政府遣使来华其宗旨自在订约承认,顾承认一节虽当视列强之趋向为依违,不便单独行动。至订立商约,则欧洲各国已有先我而行之者。中俄关系密切,商约不容缓订,数年来中俄交涉,即因承认、订约两事牵混而观望顾忌,遂至毫无进步,此次开议当将订约与承认划清界限分别先后而行之。[54]请外交部考虑先同意建交,再谈判订立商约。
但北京政府对建交一事仍有疑虑,担心协约列强,尤其是日本的态度。21日大总统令:着派王正廷等前往切实调查旅日侨民震灾损失。[55]王氏30日启程,经奉天赴日。报载王氏自承赴日任务并不专为调查,表示“对于劳农政府之承认,将倾听东京政府之意向”[56]。中俄交涉公署之公文也承认,王氏东行实际目的,就是探询日本政府之对苏政策。[57]王氏赴日期间,加拉罕正式宣布1919年之对华宣言并无交还东路一节。[58]
1924年1月6日王正廷返抵北京,随即于9日催促加拉罕开议,加氏一方面强硬表示苏俄不改从来对华政策,坚持在会议前恢复中俄正式邦交。[59]17日加拉罕又函王氏,称1919年之宣言并未为中国政府造成何种权利,因当时中国拒绝,“在五年之后,竟以已经拒绝之宣言为根据,而努力又欲得要求之权利矣。”[60]另一方面,加拉罕通告王正廷:“承认问题解决后立行开会,苏联必履行对华宣言。”[61]同时,为去除王正廷之疑虑,表示:“在恢复中俄正式邦交后之会议中,一切问题皆按一九一九及一九二○年宣言之精神及鄙人致贵督办函件中所确定之理由,妥谋解决。”[62]双方依然为是否先承认,以及外蒙、东路两要案而僵持,但北京外交部先解决悬案再恢复邦交的立场,受内外强大压力,已趋于松动。
此时,外交部派李家鏊为驻俄外交代表,训令其主要任务为促进解决悬案以恢复邦交,应向苏方表达:中国图谋友好之诚意,绝无袒护白党之意;解释中方不得不将重要悬案连同承认问题一并解决,以立亲善基础,对加拉罕坚持先建交再会议表示失望。[63]18日,李家鏊在离开北京赴任前,上《驻俄外交代表意见书》,对开议问题,建议:由总长派一专员,将所有悬案尽行提出,先与加氏作非正式之接洽,逐条斟酌,彼此谅解,备有底稿,送请王正廷正式开会,依次进行,不致于开议时,或无良好之结果也。对承认问题,认为苏方要求先行承认,然后商议大纲。彼方对于正式会议一层是否确有诚意,尚难断定,但应不至于故意延搁或为难。现英、美、意各国承认苏俄之意已萌动机,若再迁延,恐夜长梦多,或至转落他人之后,则与巴黎、华盛顿会议我国独立之精神不无减色。[64]
1月底,王正廷至苏联代表团吊唁列宁之丧,与加拉罕会晤,王氏放空气将开议,加拉罕却否认。[65]2月2日加拉罕会晤外交部秘书朱鹤翔,敦促外交部恢复谈判,仍称要先承认苏俄政府,苏方对中东路及外蒙立场不变。加氏抱怨道:苏方原主张恢复邦交不可有先决条件,但因王正廷要求,双方遂就蒙古、东路各案交换意见,现因东路赎回问题不能解决,反而导致恢复邦交迁延。加拉罕质疑是王正廷在刁难,希望能与外交总长顾维钧直接接洽。[66]
此时,国际形势对苏联有利,2月1日英国、7日意大利、15日挪威相继承认苏联,北京政府原受协约列强的牵制,大半解除。加以中国内部南北分裂,北方直奉内斗,南方孙中山召开一全大会,实行联俄容共;国内舆论要求尽快与苏联复交,并主张仿英国办法,先承认再开会议。
10日朱鹤翔会晤加拉罕,加氏建议:“中国政府似可仿照英国政府办法,通知承认本国政府,同时组织中俄会议,开始讨论两国间之一切问题。本国方面对于此项通知,认为只为承认问题,所有从前俄旧帝国所订之一切条约,决不因之而发生效力。”[67]朱氏称顾总长正在详加研究中俄问题。27日加氏约见朱鹤翔,表示与王正廷已无法进行,不解中国为何不能承认苏联,将致公文给顾维钧,叙及两次宣言之要旨,请先予承认正式邦交关系,并声明对各问题之办法。对条约问题,建议:正式会议时宣言从前俄帝国政府与中国所订条约一概作废,另议新约。并在公文内声明:以上列举各问题于6个月以内悉行解决,以示诚意。请朱氏将此公文之内容办法,表示于顾总长,“如荷同意,最为欣幸,否则或当致送公文之后,本代表之职务亦从此告终。”[68]
2月下旬外交部审查内外形势,决定改变对苏谈判方针,不再坚持先解决悬案再行承认。24日答复李家鏊,云:我方对承认问题,原主张先议重要各案,再行承认,盖恐一经承认,苏联将将各悬案任意搁置,而无解决之望。现苏联得英、意两国承认,形势益形巩固,“中俄接壤,交涉极多,动关国家权利,在我自不得不急起直追,以期早日结束。能如所陈,先于非正式接洽时将各项问题逐一解决,则承认开议之先后,部中亦可不坚持成见也。”[69]25日,外交部电告疆吏,确立对俄方针云:“近以英、义各国先后承认苏俄,国内各界亦迭相敦促与俄修好,现拟略事变通,先将各重要悬案与该代表协定解决大纲,同时承认苏联政府,恢复邦交,一面本此大纲,再开会议,商定各项细目。”[70]中苏交涉之僵局随之打破。
北京政府改变对苏方针后,谈判迅速进行。2月17日,王正廷自上海抵北京,准备开议,对记者云:“以鄙见测之,先承认后开会,与先开会后承认,其利害正复相等,国人谓先承认有许多利益,窃恐俄人肺腑未必尽如吾人所料。”[71]19日,王、加磋商,加氏就中东路提出最后让步意见,请中国表示诺否。[72]22日,王、加继续讨论暂行管理东路办法。[73]25日王正廷向加拉罕提出《解决中俄悬案大纲协定草案》,第4条关于中俄旧约效力,云:“两国政府允将中国与旧俄帝政时代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等,概行废止,另由双方在联合委员会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暨一九一九与一九二十两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74]3月1日加拉罕提出最后修正案,将各条加入“在会议中”四个字。第4条改为:“两国政府允在会议中将中国与旧俄 [下同] 。”[75]同日,王正廷将此修正草案呈报大总统,云:双方就大纲讨论多次,但在东路及外蒙问题上争持不决,近因国际局势变化,中国调整方针,现苏方提出中东路最后让步意见,要求中方作最后决定。最后强调:
窃维中俄交涉延搁数年,及今不图解决,后来恐益困难,兹解决悬案大纲所定,虽难称为满意,然收回既失权利,已自不少。至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办法,虽较现行制度所胜无多,但系属临时性质,不妨稍示宽大,俟于正式会议时再图补救。似只可照此签定,以便早恢复正式邦交,速开中俄会议决定一切。[76]请批交国务院审核决定。
3日王正廷将协商结果,函告国务院、交通部、外交部,请决定可否。[77]顾维钧7日电李家鏊,称中国希望将中俄旧约立即废止,加拉罕坚持恢复邦交后,在会议中废止,令李氏再与苏联外长齐采林交涉。[78]8日,王正廷出席国务会议作第一次报告,称中、苏多处意见不同,包括旧约问题,中国要求立时废止,俄方原则上同意废止,惟须在会议内废弃之。国务会议议决:将大纲协定交由各部签注意见,由外交部汇集,交国务会议讨论,讨论结果再由王氏与加拉罕交涉。[79]当晚王正廷与加拉罕谈判,对第4条废止旧约问题,激烈辩争。王氏提出删去“在会议中”四字,加拉罕坚持不改,明言旧约若在会前废止,则将来会议必无好结果,且旧约对两国疆界极有关系,若即废止,则疆界无所依据。王氏也指出,旧约若不实时废止,中方亦恐苏方在会议中多所要求,故最好设法使双方均不怀疑。加氏表示:“倘旧约尚实行,中国政府固然恐虑,但旧约将来并不实行,是则毫无恐虑也。”双方讨论各种方案,最后王氏建议以文字表明:“苏俄政府声明在未订新约以前,旧约中有违反一九一九及一九二○年两次宣言之精神及有损及中国者,概不实行。”加拉罕表示同意。[80]
万一于会前或会内双方因一二问题发生争持,致会议停顿,或致会议决裂情形,殊未敢定。倘不幸而决裂,则依本条之规定,中俄旧约尚未至废止之时,而我国已承认苏俄政府矣。此层极有关系,我国似宜坚持各项协约当于签定大纲协定时,即行废止,以免夜长梦多之患,而与苏联对波斯及土耳其等国政策亦相符合。[81]
农商部(总长颜惠庆)对第4条签注:“此条与原案精神不符,究竟新约未成立以前,旧日一切约章是否继续有效,须先决定,以免 ”。并强调:按我国所提协定大纲,含有先决问题数项,即废止旧日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苏俄之修正案除租借权承认抛弃外,其余各项均改为由联合会议商定,此项会议,虽有不得逾六个月之规定,设使将来双方意见相隔甚远,不能如期解决,最后不过一切成为悬案,则要求废止旧约,实为全案关键也。[82]
基于同样理由,外交、教育、财政、农商、司法、海军、陆军各部都主张维持中国原案,将苏联修正案第4条“在会议中”四字删去,即旧约应在签字时立即废止。[83]内政部则折衷两国提案,建议将废止旧约一节改为:“两国政府约定于两国邦交恢复时,同时宣布将中国与俄国旧帝政时代所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等,概行废弃。”[84]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次长罗鸿年 [总长张国淦病假中] 的签注,他认为中苏双方对废约时间各有顾虑,若能抱互信之精神删去“在会议中”四字最好,若苏联坚持不肯,“似应对第四条加一交函,于会议未结以前,所应行废止之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等,不能发生效力,以免因此而有抵触宣言之事实发生。”[85]这个意见应就是后来以《议定书》规定旧约概不施行的蓝本。
8日国务会议后,外交部以“万急”电驻莫斯科李家鏊,云:中俄旧约,我国主张即行废止,加氏主张将来在会议中废止。本部以为中俄旧约,必须先行废止……究竟加氏修正各点是否系苏联政府之意见,能否再行让步,统希迅即探询。[86]11日李家鏊复电,云:苏外长表示废止旧约一层,中国三年前不愿依据宣言,因循至今,现在已时迁势异,似不能同日而语。[87]
11日,王正廷出席国务会议作第二次报告。外交部汇齐各部签注,指出各部均主张立即废除旧约。王氏谓:大纲中最重要者为废弃中俄旧约问题,加拉罕态度甚为强硬,甚至于宁肯决裂而不肯让步,直到最后才松口,表示废弃旧约一节可予同意。[88]国务会议议决:请王氏再与加氏磋商。[89]当天王、加长谈,但无具体结果。12日国务会议,各部仍主张立即废弃旧约。王正廷报告与加氏接洽结果,中俄旧约可立时废弃。当日,王正廷与加拉罕继续接洽,对于中俄旧约立即废止一节,加氏改为“但新约未成立之前,所有中国与前俄所订旧约,除有妨碍中国主权者外,均适用之”[90]。
13日国务会议,各阁员对于中俄旧约坚持改为立即废止[91],且认为“双方争点越离越远,且所争之点,又皆极关重要,万难含糊承诺。”[92]下午,、国务院预定开联席会议,商定最后条件,为王、加会谈之后援,但王氏未得决议即前往谈判。王、加自晚上8点至次日清晨4点磋商终夜,对于中俄旧约问题争持甚久,最后双方妥协,协定条文中维持原状,另以议定书规范旧约“概不施行”,但作为密件不发表。[93]
14日晨,王、加草签《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对中俄旧约问题,第3条规定:“两缔约国政府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暨一九一九与一九二十两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约、协定等项。”另以《议定书》对第3条加以补充,苏联声明:“现经同意在新条约协定等项未经订定以前,所有以前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合同等项,概不施行。”
当日上午特别国务会议,王正廷报告中苏交涉,各阁员均以我国所争各点,并未成功,务请王氏再与加氏一商。[94]王氏以阁员意见与加氏态度相去甚远,无力再议。晚间府院联合会议,因曹锟托病未开。王、加又作长谈。[95]15日国务会议,王氏未出席。其后,北京政府命外交部接手中苏交涉。
由上述过程可知,《密件议定书》是在中苏谈判中,双方妥协之下达成的,可谓得来不易。中方坚持在复交时立即废止旧约,苏联坚持先恢复邦交,然后在会议中商订新约取代旧约。妥协成以《议定书》规定,协定签字到新约签订之间,中俄旧约“概不施行”。后来因顾、王之争,由顾维钧接手与加拉罕交涉,到5月31日签署《中俄协定》,主要条文与3月14日之约雷同,另增数件声明书。顾、加交涉中,未对废止中俄旧约问题有进一步的讨论,依循王、加会谈之结果,保留此《议定书》,仍作为密件不公布。[96]
美国学者艾朴如在Diplomacy and Deception书中,强调《密件议定书》等于北京政府承认中俄旧约的合法性,并未废除,只是“不施行”而已,认为这是苏联秘密外交的成果。书中推论:显然王正廷从未认真考虑过苏联政府可能会利用此一“中止状态”的问题。[97]“如果苏联 [如同后来发生的] 违反旧约,北京政府不能公开抗议,因为北京政府一旦公开抗议,立即会暴露此议定书事实上确认了旧约之有效性。”[98]又推论云:因此件议定书,使得日后中国寻求其他国家援助对抗苏联时,必将承认与苏联签订此秘密协定,“但是承认与莫斯科有此密件议定书,将会使北京政府的合法性遭质疑,并阻碍北京向他国寻求协助。”因此,“北京政府从未承认此《密件议定书》之存在,此一议定书使苏联在1924—1927年间大肆扩张其在华影响力,直到北京政府断绝与莫斯科的外交关系。在此三年期间,苏联政府完全不受施诸于其他国家的条约限制……加拉罕完全了解此密件议定书给予苏联政府的权力。”[99]“《密件议定书》使加拉罕可宣称所有旧约继续有效”,因此加拉罕故意延宕中俄会议,使新约无法订定。[100]
笔者认为艾朴如此说推论过甚,其书之中心论点,就是指出苏联对华外交之秘密性与欺骗性,认定《密件议定书》是苏联故意,诱使北京政府承认中俄旧约之有效性。但由北京政府谈判前努力清理旧俄在华条约权益,并坚持“先议悬案再议通好”方针,并看不出有被骗上当的意味。王、加谈判期间,各阁员坚持立即废止旧约,并对日后中俄会议是否能顺利进行深表忧虑,足见北京政府对于旧约效力问题之重要性,是有充分认识与戒心的。笔者认为此《密件议定书》应是北京外交部在《中俄协定》中,最主要的具体成果之一,使得中俄旧约实质不生效力,默认了北京政府清理旧俄条约权益的成果。此《密件议定书》的性质,可由1924—1927年中俄会议进行期间,中、苏、外交团三方对中俄旧约效力的交涉,尤其是旧俄使馆移交问题,得到进一步的理解。
《密件议定书》的原始性质,是规定中苏建交一个月内召开正式会议,再六个月内议订新约取代旧约,最多七个月期间的过渡性协定。然而,中俄会议拖了一年多,到1925年8月底才举行开幕式,其后断断续续,最终无结果而止。由于中苏新约没有订定,使得《密件议定书》的过渡安排,成为无限期的延长,中俄旧约虽未废止,但“概不施行”。中、苏两国对旧约的态度究竟如何?苏联在中国是否继续享有旧约特权?呈现了相当程度的含混状态。中苏建交后,苏联派遣大使驻北京,也派领事到各地赴任,接收旧俄领事馆,并要求设立新馆。由于中苏商约尚未订定,苏联领事职权尚不明确,为使通商各埠交涉员知道应如何对待俄领,以及俄领对俄侨有无领事裁判权等问题,外交部于8月30日密电各省省长及交涉员,有此件《密件议定书》,以资因应。[101]中苏条约关系的第一块试金石,是移交旧俄使馆交涉。自1920年9月北京政府宣布停止旧俄使领待遇后,俄使即将使馆托《辛丑和约》各国代管。1924年《中俄协定》第1条规定:签字后两缔约国恢复使领关系,中国政府允设法将前俄使领馆舍移交苏联政府。准此,6月6日加拉罕会晤外交总长顾维钧时,即提出移交俄国使领馆问题。[102]外交部9日照会外交团,请将旧俄使馆交还苏联代表。[103]从而,展开了错综复杂的交涉。由于北京政府与苏联都攻击条约体系,都强调苏联已放弃在华条约特权,但为了各自的国家利益,对中俄旧约效力问题皆讳莫如深,维护条约体系的北京外交团对此十分关心,但不得其详。北京政府、苏联与外交团之间,就环绕移交旧俄使馆的条约权利义务关系,展开饶富意味的交涉。
首先,由外交团与苏联代表进行交涉。北京外交团主要担心《中俄协定》第3条废止中俄旧约,第4条旧俄政府与第三者订立之有碍中国主权及利益之旧约概属无效。这两条是否包括使馆区成立依据的1901年《辛丑和约》及1904年《使馆区管理章程》?加以此时辛丑八强中,只有英、意承认苏联,其余各国仍多敌视苏联,外交团内部意见纷歧。9日,收到北京外交部照会后,英国驻北京公使麻克类(Ronald Macleay) 即向伦敦请示:苏联意图挑战《辛丑和约》对中国主权之侵犯,外交团是否应要求加拉罕保证遵守防卫使馆区之安排并分担费用?英国应持何态度14日,伦敦外交部指示:应交还俄使馆。[104]
10日,外交团会议,决定只接受苏联正式代表的要求。[105]11日领衔荷兰公使照复,借口《辛丑和约》拒绝把旧俄使馆交还中国,提出必须由中国承认之俄国政府代表提出请求,外交团才能予以考虑。[106]北京外交部受苏联压力,27日再次照会领衔荷使,要求将旧俄使馆交给中国政府,转交给苏联代表。[107]7月1日,外交团会议,决定以原来态度委婉答复。[108]12日领衔荷使照会:请中国政府介绍苏联外交代表与外交团领衔公使接洽。[109]荷使告诉顾维钧:加拉罕如来接洽欲居住使馆界内,外交团将要求其严守使馆界内章程。[110]列强间频频为此事交换意见,美国国务院认为美国虽不承认苏联,但没有理由拒绝中国承认之俄国代表收回使馆,7日询问英国态度,尤其是对防护使馆区相关的影响。英国外交部讨论后,18日答复:为了使馆区的防卫,避免苏联放弃《辛丑和约》义务的影响,有要求苏联承诺遵守义务的必要。[111]
北京外交部只好请加拉罕与外交团接洽,加氏表示可以,但强调:“前俄使馆系属苏联国有产业,本代表断不能承受任何条件;至遵守使馆界内协定章程一节,本代表亦未便予以担保,致成为一种含有条件之交还,损失国体。不过此项章程既为有关系各国所协定,则本代表迁入后,当可提议变更。”[112]24日,顾维钧介绍加拉罕与外交团代理领衔美使舒尔曼(Jacob Gould Schurman)会晤,请交还使馆。舒使云:苏联放弃在华条约特权,故需要保证。加氏云:苏联并未放弃条约的权利与利益,其地位仍为签署国之一,惟承诺在将来或拟考虑放弃;苏联虽不赞成条约规定,惟仍遵守团体条规。倘俄政府须抛弃其条约权利,必通知列国以符合国际惯例。最后同意将这些议论的书面记录交舒使,以供外交团讨论。[113]26日加拉罕致舒使节略两件,第一件中,加拉罕拒绝承认任何条件,宣称苏联政府并未放弃《辛丑和约》,仍是签字国之一,在放弃该约之前,其地位不应比其他签约国低;倘苏联政府须抛弃其条约权利,必通知列国以符合国际惯例。另一信件则要求交还钥匙及建筑。[114]
31日苏联大使加拉罕觐见大总统曹锟,递交国书。8月1日《辛丑和约》八国会议,草拟答复加拉罕的照会。[115]经各国公使请示本国政府后,18日,代理领衔日使芳泽谦吉照会加使,云:鉴于加使称苏联仍是辛丑签约国之一,外交团认为“苏俄政府应享受一切权利,担负该约及一九○四年条约所发生之一切义务,并遵守嗣后束缚共同签押国维持约章所许使馆界之状态之一切协定”,各国决定将俄使馆交还,并委托荷兰代办办理此事。若将来苏联政府放弃辛丑条约之权利,其他各国对此举将保留完全自由之举动。[116]同时,日使代美使馆代办致一附件给加使,谓承认交还俄使馆之办法,并不能作含有美国政府承认苏联制度之意。[117]
加拉罕对日使照会最后一段及美国附件十分不满,20日对Rosta社记者强烈抨击美国附件。[118]25日,加使致代理领衔英公使节略,云已派员接收,请转告荷兰代办,并声明:
本大使认此移交,乃因在事实上苏联政府乃前俄使馆之业主也。至本月十八日日本公使照会中所关其他各节,本大使职责所关,声明不能完全赞同于交还大使馆之前,而有所附加意见,乃与苏维埃政府之地位相反。苏维埃之地位本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大使业与美舒使罄谈矣,但本大使所弥信者,彼此意见虽乖,并不足害及苏俄大使馆与使馆界内之各使馆之相互责任。[119]
英使认为俄使答复可视为满意,但是法使不满,认为加拉罕这个节略比7月26日函还倒退,要求加使应进一步对《辛丑和约》作保证,并对25日照会中的保留作解释。外交团讨论后,决定由意大利公使与加使商议,请加使给一确认苏联是辛丑国之一的书面声明,日期署为8月26日。然后外交团一并考量25、26日两节略,即可同意交还使馆。最后经意使耐心劝说,加使终于在9月12日照办,确认他与美舒使在7月24日所称苏联认为自己是辛丑签约国之一;同日外交团回复,加使随时可迁入使馆,结束了冗长的争执。[120]10月5日苏联使馆行升旗礼,正式开馆。其后,外交团虽不情愿并几经拖延,仍不得不在1925年4月接纳加拉罕,并因其大使身份,承认他是外交团领衔。但条约列强决定外交团领衔只具礼仪性功能,有关条约特权事宜,则由相关列强之“首席公使”为代表与北京外交部交涉。[121]
由外交团与苏联间的交涉,可知辛丑列强明了必须归还旧俄使馆,但要求加拉罕遵守《辛丑和约》义务,维护使馆区权益。加拉罕则自称苏联仍是《辛丑和约》签约国之一,只是承诺将来会废止此约。最后,以加拉罕做出书面保证,列强才同意归还。列强之中,以承认苏联之英、意两国公使对苏联较友善,而美、法、日三使则较反对苏联。妥协之后,英使麻克类认为这是虽不满意但已是最好结果,但担心苏联进入东交民巷,会对使馆区及外交团的团结形成灾难性的破坏。[122]
其次,在此交涉中的苏联与北京政府关系也颇堪玩味。北京外交部急于履行归还使馆之条约义务,向外交团提出请求遭到婉拒后,乃介绍加拉罕与领衔公使直接交涉。当列强与苏联为辛丑国地位争执时,加拉罕与顾维钧都持含混态度。7月26日加使致美舒使两节略,同时致函顾维钧,感谢安排与领衔公使交换意见,附上致美国公使节略,却只有要求交还钥匙及建筑一件,没有苏联条约地位一件。[123]是否有意对华隐瞒苏联在华条约地位一事?当时报纸有报导此事者,称归还旧俄使馆交涉时,加拉罕向外交团表示苏联仍是《辛丑和约》签字国之一,对此表示疑虑。[124]
8月18日,发生日使照会及美国附件争执,次日外交部派参事朱鹤翔晤见加拉罕,加使指出日使来照内有称:“苏联政府仍享受各种权利并负辛丑条约各种义务”等语,“是以本使颇为踌躇,拟征询顾总长之意见。请烦阁下转告顾总长后,其看法如何,能于明日午前用电线]此层有极深意味,加拉罕是在请顾维钧协助?或是在试探北京政府对于外交团称苏联仍为《辛丑和约》签约国之态度?目前尚无法断定。由于顾维钧并未明白表示反对,加使或可解释为已告知中国,得顾氏之默认。[126]
9月下旬,苏联迁入使馆界后,表示尊重中国主权,要求外交部派卫兵站岗。外交部询问此举与使馆界定章有无抵触?加使答以:“本大使对于使馆界定章原无遵守之义务,即以定章而言,凡华官往使馆拜谒或道贺时,亦可随带卫队,本大使现在所需之卫兵,系在大使馆内轮班站岗,按诸国际公法,即在苏联地界之内,此为本国之内事,各国公使无权干预,更无持有异议之理由。”顾维钧批示审慎处理。此事因列强反对,并未办成。[127]由上述过程可知,加拉罕对外交团称苏联仍是辛丑签约国,并做书面保证,对中国则表示并未接受外交团附带条件。这些做法,只有从《密件议定书》产生的旧约效力含混状态,才能理解个中原委。
再次,北京外交部与外交团之交涉,也很耐人寻味。9月4日顾维钧会晤领衔荷使,荷使说明列强要求加使确认苏联之辛丑签约国地位,顾氏之反应是:“此事拖延日久,深望能早日解决。”[128]顾氏似乎急于解决移交使馆一事,以利中俄会议之召开,对此事未加深究。
10月15日,顾维钧会晤意大利公使翟录第(Vittorio Cerrutti),又有一段饶富意味的对话。意使问:“中俄旧约现尚有效力否?”顾氏答:“当然无效,苏联方面看法亦属相同。”意使问:“惟喀拉罕则曾用照会通告使团,声称旧约尚未失其效力。”顾氏云:“中俄邦交当以五月三十一日所协定之一切为根据。”意使问:“中俄会议时是否须双方议定新约,然后以新代旧。”顾氏答:“鄙意不然。”意使云:“喀拉罕于照会中则显然如是说法。”顾氏云:“喀拉罕是否能于辛丑条约所称之各项权利尚思有所享受。”意使云:“所有权利似尚要求一体享受。喀拉罕曾面告美使,俄国仍为签订辛丑条约协约国之一。”[129]20日,英国公使报告伦敦云:苏联收回使馆时,承认他是辛丑和约签字国之一,因此有权参与和约相关事务之讨论。意大利公使说当他问顾维钧苏联是否仍为条约列强时,顾氏称:“据了解不是”。意使建议外交团应请中国政府明确说明此事,若苏联在华无条约特权,各国可与莫斯科交涉。但英、日使认为外交团不可能从中国政府手中得到明确的书面说明,意使之建议被否决了。[130]
1925年5月15日,法国公使玛德(M. D. Comte de Martel)再次询问外交总长沈瑞麟:“加拉罕大使对人言俄国视为庚子条约尚未取消,如属于俄使馆界之保卫界地,彼尚藉词争执。”沈瑞麟答以:“本总长之看法则不然,俄国对于庚子条约已经取消矣。”[131]
北京外交部在筹备中俄会议时,对于废止中俄旧约问题,1925年初“中俄会议会务处”拟订之草案是:“除经两缔约国政府双方同意暂时另有特别规定外,凡中国政府与前俄帝政府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约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应作为自民国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国明令宣布停止俄国使领各馆待遇之日起,概行废止。”[132]但此件未能在会议中提出订定。五卅惨案之后,外交部的“修约照会”,只向华会列强提出,显然不认为苏联仍享有条约特权。
由上述可知,北京外交部认定中俄旧约已取消,但对苏联宣称旧约仍有效力,只能表示不同意,却不能明白驳斥。中苏双方对旧约效力的理解不同,显示了《密件议定书》过渡性质带来的含混,也难怪列强对中俄旧约是否仍有效力,实在搞不清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外交部与苏联对于中俄旧约效力问题保持含混,与双方共同攻击不平等条约有关。在苏联迁入使馆区后,英使麻克类即认为:
苏联将继续推动其公开宣称之中国政策,决心在将来废止《辛丑和约》,但仍以目前是《辛丑和约》签约国之身份进入使馆区,将会对使馆区及外交团的团结造成灾难性的破坏。中国政府及爱国人士乐见此《辛丑和约》及不平等条约结束的开端……我认为此新形势会减弱外交团面对中国之团结与威望,直接刺激中国要求废除条约权利与特权,因为可得苏联朋友之同情与支持,反对帝国主义列强。[133]
1924年底至1926年初,加拉罕透过冯玉祥,对北京临时执政府颇有影响力。1925年五卅惨案之后,苏联大肆声援舆论攻击不平等条约,6月24日外交部向华会列强提出“修约照会”。加拉罕促使苏联大力援助冯玉祥,11月23日郭松龄滦州回师,加拉罕暗助之,牵制张作霖后路。同时,国民军进攻天津奉军李景林部,发生冯玉祥部在京津道路攻击外国人事件,条约列强首席荷使向外交部抗议,12月中旬,加拉罕以外交团领衔身份,抗议外交部与荷使交涉,认为外交部应与他接洽。有意思的是,苏联使馆强调:
现在中国与苏联正值实行提携之时,喀大使所持之意态,纯为中国利益计,设法援助。辛丑条约本国政府原有声明放弃之协定,惟当初双方约定严守秘密,故未公布,喀大使前于交涉收回前俄使馆时,曾向使团声明苏联仍为辛丑条约之一国,且其时与美使为关于此节之谈话,亦曾抄送贵部在案,现在正应以辛丑条约国之资格援助中国,反对各帝国主义国家之举动,此完全为中国利益计,贵部当亦能喻斯意。[134]
12月底许士英组阁,王正廷任外交总长,随即与美国为邀请德国加入九国公约事发生争执,不久,国务会议通过“到期修约”方针。[135]北京政府这些攻击不平等条约的举动,与加拉罕应有关联。1926年初,张作霖死里逃生后,忿加拉罕之助冯、郭,遂有逮捕伊万诺夫之中东路事件。张作霖并与吴佩孚合作,进攻冯玉祥,4月9日北京政变后,冯军退出北京,张作霖掌控北京政局,与苏联关系急遽恶化,强硬驱逐加拉罕,并于1927年4月6日,派军警搜查东交民巷苏联使馆附属建筑。外交团对此事之态度也有意思,报载“荷使语人,中国军警入交民巷,事前确未知悉,但俄使不在辛丑和约国之内,且俄与中国订立平等协定者,故使团无法加以阻止,如加之辛丑和约国,则使团决难承认。”[136]苏联驻北京代办向外交部严重抗议,不久率馆员返国,中苏外交关系濒临断绝。
1924年《中俄协定》至今评价不一。过去多认为苏联放弃旧俄在华条约特权,是第一个平等对华的大国。然而,《中俄协定》签署后,苏联想要的承认与中东路管理权,皆得实惠,中国所要的外蒙古与废止旧约等案,则只得口惠,因中俄正式会议未获致具体成果,也有学者认为苏联对华实行欺骗性的秘密外交,名义上放弃权利,实际上仍保有特权。[137]笔者认为过去的研究过于注重苏联的角色,失之偏颇,应多考量北洋外交的积极性,才能较全面的理解与评价该协定。在此交涉中,北京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即废止中俄旧约,因此评价《中俄协定》的关键问题之一,应是苏联到底放弃旧俄在华条约特权没有?对于此问题,80余年来众说纷纭,迄无定论。本文从北洋“修约外交”发展的角度,集中于考察《中俄协定》交涉中的废止旧约问题,认为重点在于1917—1922年间,北京政府对于旧俄在华条约利益的清理,以及《密件议定书》的订定。长久以来,国人多不知有此《密件议定书》,近10多年学界虽知有此件,但对其意义不甚了了。本文依据《外交档案》考察《密件议定书》形成的过程,并藉由其后的移交旧俄国使馆等案,从北京政府、苏联及外交团三方对中俄旧约效力的交涉,试图对此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笔者认为北京政府在中苏交涉中,坚持废止旧约,最后在《中俄协定》中双方妥协成此《密件议定书》,使帝俄对华旧约在新约订定前“概不施行”。此《密件议定书》具有相当意义,可藉此重新理解《中俄协定》,以及北洋“修约外交”的意义。
废止中俄旧约之根源,一为北京政府清理旧俄权益之既成事实,一为苏联革命初期理想主义外交之两次对华宣言。前者长期被忽视,后者则被过高评价,认为是苏联主动、自愿废止旧约。苏联曾两次片面宣布中俄旧约“概为无效”(null and void),希望能与中国谈判新约。在优林、越飞、加拉罕使华时,都表示遵循两次宣言之精神,但对宣言内容及范围都作了限定,并强调要订定新约以取代旧约。实际上,两次宣言废止旧约的精神并没有在交涉中落实,加拉罕坚持先承认再开议,反复强调旧约早已宣布失效,承诺建交后就开议,并在期限内议定新约。最后《中俄协定》第3条规定,中俄旧约在会议中废止。细考此条之性质,系中苏两国共同同意未来在会议中废止(to annul at the Conference) 旧约,替代以 (to replace them with)新约,并非立即废止,精神上近于修约,已较两次宣言之废约倒退很多。笔者认为两次对华宣言的作用,在于让北京政府之清理旧俄条约权益“师出有名”,并使苏联无法否认北京政府清理旧俄权益的成果。此外,也让加拉罕在交涉中做出让步,乃有此《密件议定书》之妥协。
中苏交涉过程中,北京政府的策略灵活,利用俄国内战及苏联对华宣言,一面清理旧俄条约权益,一面坚持“先议悬案再议通好”的交涉方针,以解决外蒙古与中东路问题为承认之先决条件。但因苏联政权逐渐巩固,国际形势好转,王正廷在1923年9月下旬,就建议不能再执着于旧方针,改采先议大纲,承认后再议细目的方式。王正廷并与加拉罕循此新方针非正式交换意见,达成许多共识。北京政府认为承认问题兹事体大,派王氏赴日征询东邻意见,到1924年初英、意相继承认苏联,北京政府立即决定改采酝酿已久的新方针。对于关键的旧约废止问题,王正廷与内阁都锲而不舍,对承认后苏联是否会遵守承诺召开会议商订新约保有高度戒心,坚持要立即废止,苏联则坚持在正式会议中商订新约后再废旧约。王正廷与加拉罕一再为此点辩争,最后妥协为《密件议定书》。
《密件议定书》之原始用意,是规定中苏建交到议定新约的过渡期间,中俄旧约虽未废止但“概不施行”。结果中俄会议拖延召开,最后无结果而终,中苏新约未能订定,旧约又概不施行,中苏间条约关系含混,等于维持现状,实质上默认了1917—1922年间北京政府清理旧俄条约权益的成果。笔者认为此《密件议定书》是北京外交部在《中俄协定》中最主要的成就之一,但因《密件议定书》的秘密性质,国人多不知有此件,对《中俄协定》的理解遂不全面,北洋外交的成果也遭忽视。
由《密件议定书》形成历程,及《中俄协定》签署后苏联在华条约地位的个案交涉,当可较明确地掌握苏联在中国的条约地位。基本上,中俄旧约处于悬宕状态,尚未废止,但不施行。苏联要维护其国家利益,又要对华宣传反帝废除不平等条约,自不能再享特权,对华宣称放弃旧约。但利用收回使馆的机会,对列强宣称自己仍是辛丑和约签约国之一。北京外交部为求中俄会议顺利进行,又要利用苏联制衡条约列强,不愿说破,只强调旧约已失效。中苏双方对中俄旧约废止与否都不愿意说清楚,辛丑列强致力于维护条约权益,一再追问,仍是弄不清楚状况。
北京政府与苏联也有互相合作、互相利用的一面。双方各有国家利益,但在攻击不平等条约上,立场是一致的。苏联宣传反帝废约,北京政府也努力修约,双方互有所需,表面上都要摆出中俄旧约已废止的姿态。苏联不愿真正放弃在华特权,采取多面手法,一面向国人宣传苏联是中国朋友,协助中国摆脱条约束缚,争取舆论支持;一面向外交团声明自己仍是辛丑列强;一面又用各种借口,拖延中俄会议的进行。更乘中国内部分裂,利用张作霖、冯玉祥的矛盾,试图控制北京政府;同时与广州、奉天、新疆等地方当局交涉,从中牟取利益。苏联对华外交灵活多变,又长于宣传,至今国人仍多相信苏联平等对华之善意。
北洋外交虽受中国内部分裂的牵制,但仍持续开展,并获致相当成果,应给予公允的评价。北京政府力图摆脱条约束缚,需借重苏联以制华会列强。《中俄协定》对北京政府很重要,第一次有大国为友,共同对抗条约体系,增强了中国外交的地位。北京外交部利用苏联与华会列强之矛盾,以及昂扬的民气,五卅之后向华会列强提出“修约照会”,又值中俄会议开幕,华会列强落居守势,乃有“关税会议”及“法权会议”的召开。北洋“修约外交”在中俄会议谈判期间有较大的进展,1926年初形成“到期修约”方针,更是一大突破,这些与加拉罕的影响都有关系。苏联对中国外交的影响,不只是对广州政府而已。
总而言之,《中俄协定》签署前后的中、苏及列强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藉由对《密件议定书》的考察,可厘清许多过去无法理解的矛盾现象,也有助于学界理解苏联对华宣言的性质,进而可对《中俄协定》及中苏关系做较适度的评价。注意到此交涉中北洋外交的积极面,也可对北京政府时期的中外关系,有较全面与公允的认识。
[1] 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 、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第1—6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1998年版。
[2] 两次《加拉罕宣言》的内容及性质,一直混沌不清,不仅在1920年代中苏谈判时有争议,即使到1970年代,中、苏学界仍争辩不休,双方围绕宣言中“允予废除的条约”的定义及范围,各执一词,激烈辩争。参见方铭《关于苏俄两次对华宣言和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问题——兼答苏联学者》,《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
[3] 《外交档案》(1861—1928),藏于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
[5] 参见笔者《1921年中德协约与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发展》,台中《兴大历史学报》第11期,2000年12月;《欧战后德国对中国战事赔偿问题之初步研究》,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二十世纪的中国与世界论文选集》下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年版。
[6] 有关清理旧俄在华条约权益,学界已有不少个案研究,如薛衔天对中东路,李嘉谷对退还庚款,刘存宽对外蒙古等等,都刊有专书与论文,但是至今尚未有对此问题全面的研究,笔者拟撰写专文,探讨此问题。
[7] 《中俄协定》第2条:“两缔约国政府允于本协定签字之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按照后列各条之规定,商订一切悬案之详细办法,予以施行。此项详细办法应从速完竣,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自前项会议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8] 有关1924—1927年中俄正式会议,至今尚无学术研究,笔者拟撰写专文探讨之。
[9] 议定书(protocole)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附属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这种附属文件是广义条约的一种,而且也是主条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10] 依据《外交档案》编辑的《中俄关系史料》,只出版了1917—1921年部分,1922—1928年部分仍有大批档案未被好好利用。
[11] 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 FO原档藏于英国伦敦之国家档案局(PRO),本文使用藏于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图书馆的缩微胶卷。
[13] 《中俄协定暨附件》,《外交档案》,03—32—454—01。亦见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77—278页。
[15] 《中俄协定草案附件全文》,1924年3月31日天津《大公报》,第2版。
[16] 昂霄:《论评:评中俄协定及其附件》,1924年4月2日天津《大公报》,第2版。
[17] 《关于中俄交涉的重要公文及舆论》,《东方杂志》第21卷第8号,1924年4月25日,第137页。
[18] 石楠:《〈中外旧约章汇编〉补正两则》,《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176页。
[20] 《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第74页。注云依据《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中俄会议案》,但未交代收藏地点。
[21] 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77页,注一:“密件。查公开出版的中、俄文条约集,均无刊载。此件录自新疆旧档——编者。”
[22] 如李嘉谷《中苏关系 [1917—1926]》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附录中已列出此“密件:议定书”,以及王建朗《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也提及此《密件议定书》,但是皆未做讨论。
[24] 《代理总长(9日) 会晤法柏使问答》 [1919年4月11日),《外交档案》,03—18—037—01。当时陈■认为:“现在乱事方殷,俄国已成无政府国家,与前俄所订条约当可作为无效。”
[25] 此宣言有许多版本,本文依据《俄代表认为正确之俄国二次对华宣言全文》,1923年12月3日北京《晨报》,第3版。
[27] 此通牒即所谓第二次加拉罕宣言,交张斯麟携回中国。外界流传许多版本,本文依据《俄代表认为正确之俄国二次对华宣言全文》(续),1923年12月5日北京《晨报》,第3版。
[30] 《收总长会晤劳农代表巴意开斯问答》 (1922年5月22日),《外交档案》,03—32—475—01。
[31] 《颜总长会晤劳农代表巴意开斯问答》 (1922年6月27日),引自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297页。
[32] 《劳农代表越飞致总长节略》 (1922年8月25日),《中俄会议参考文件》第2类,中俄问题往来文件,第55页第41号文。
[33] 《劳农代表姚飞致总长节略译文》 (1922年9月2日),《外交档案》,03—32—469—02。
[34] 《外交部提案——预备与姚飞商议事》 (1922年8月18日),《外交档案》,03—32—469—02。
[35] 此即所谓的《孙越宣言》,此宣言有许多版本,本文引用朔一《时事述评——中俄交涉与越飞赴日》,《东方杂志》第20卷第2号,1923年1月25日,第10页。
[36] 《昨早加拉罕抵京之盛况》,1923年9月3日北京《晨报》,第3版。
[37] 《加拉罕之对华宣言》,1923年9月5日北京《晨报》,第3版。
[38] 《王督办与苏俄代表喀拉罕在总长官舍之谈线。亦见《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会晤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198—199页。
[39] 《王儒堂督办在北海静心斋欢迎俄国代表喀拉罕先生词》 (1923年9月4日),《外交档案》,03—32—467—01。
[40] 《俄代表喀拉罕答词》 (1923年9月4日),《外交档案》,03—32—467—01。
[41] 《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致中国外交总长顾维钧节略》,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01页。
[42] 《朱鹤翔往晤喀拉罕问答》 (1923年9月13日),《外交档案》,03—32—467—02。
[44] 《收筹办中俄交涉署函》 (1923年9月20日),《外交档案》,03—32—481—05。
[45] 《覆吉林王代省长密函》 (1923年9月29日),《外交档案》,03—32—482—01。
[46] 《发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公函》 (1923年10月8日),《外交档案》,03—32—481—05。
[47] 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03页。
[48] 《电朱将军等》 (1923年10月4日),《外交档案》,03—32—482—02。
[49] 《朱鹤翔会晤苏俄喀代表问答》 (1924年2月2日),《外交档案》,03—32—487—01。
[50] 《收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 [9日) 函》 (1923年10月13日),《外交档案》,03—32—481—05。此处“概为无效(null and void) ”之英文文字,与两次加拉罕宣言相同。
[51] 10月13日草案见《外交档案》,03—32—481—05。《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与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谈线,亦见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06页。
[52] 《中俄会议案》,南开大学图书馆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苏方于此对案中,将中方提案各条多加“允在会内”字样。
[53] 《发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密函》 (1923年10月26日),《外交档案》,03—32—481—05。
[54] 《收王督办说帖——对中俄交涉事应请政府先决定方针》 (1923年11月),《外交档案》,03—32—509—01。
[55] 《王正廷赴日调查》,1923年11月22日北京《晨报》,第3版。东京大地震发生于9月1日。
[56] 《王正廷赴日途中之谈线] 《会务处致裘领事函》 (1923年12月5日),《外交档案》,03—32—482—02。
[58] 《会务处致裘领事函》 (1923年12月5日),《外交档案》,03—32—482—02。
[59] 《俄代表加拉罕表示交涉态度》,1924年1月10、11日北京《晨报》,第3版。
[60] 《喀拉罕致王督办函》 (1924年1月17日),《外交档案》,03—32—483—02。
[61] 《苏俄代表加拉罕通告王正廷》,1924年1月19日北京《晨报》,第3版。
[62] 《苏俄代表加拉罕通告王正廷》 [续],1924年1月21日北京《晨报》,第3版。
[63] 《函驻俄李代表——对俄交涉事》 (1924年1月14日),《外交档案》,03—32—509—01。
[64] 《收李代表家鏊 [1月18日) 意见书》 (1924年],《外交档案》,03—32—509—01。
[65] 《加拉罕否认中俄会议能再开》,1924年1月29日北京《晨报》,第2版。
[66] 《朱鹤翔会晤苏俄喀代表问答》 (1924年2月2日),《外交档案》,03—32—487—01。
[67] 《朱鹤翔往晤喀拉罕记略》 (1924年2月10日),《外交档案》,03—32—487—01。
[68] 《朱鹤翔往晤喀拉罕问答》 (1924年2月27日),《外交档案》,03—32—487—01
[69] 《密函驻俄李代表——审议意见书》 (1924年2月24日由徐代办携哈尔滨交李],《外交档案》,03—32—509—01—022。
[70] 《电洛阳吴(佩孚)、南京齐(燮元)巡阅使(密件)》 (1924年2月25日),《外交档案》,03—32—509—01。
[71] 《王正廷不肯承认苏俄》,1924年2月19日北京《晨报》,第2版。
[72] 《督办会晤苏俄代表喀拉罕谈线;《呈大总统》 (1924年3月1日),《外交档案》,03—32—482—02。
[74] 《督办会晤苏俄代表喀拉罕谈线。亦见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12页。
[75] 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15页。苏方早在1923年10月17日对案中,就提出“允在会中”之意见,见前述。
[76] 《呈大总统》 (1924年3月1日),《外交档案》,03—32—482—02。
[77] 《函国务院、交通部、外交部》 (1924年3月3日),《外交档案》,03—32—482—02。
[78] 《电李家鏊》 (1924年3月7日),《外交档案》,03—32—487—01。
[79]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出席国务会议第一次报告》,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41页。
[80] 《督办会晤喀拉罕问答记录》 (1924年3月8日下午9时],《外交档案》,03—32—482—03。亦见《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与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谈判记录》 (1924年3月8日晚9时],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42—249页。
[81] 政务司拟定:《中俄悬案大纲协定摘要签注》 (1924年3月),《外交档案》,03—32—488—01。
[82] 《农商部签注苏联代表团三月一日修正中国二月二十五日提案》 (1924年3月11日),《外交档案》,03—32—479—01。
[83] 各部签注,1924年3月8日,见《外交档案》,03—32—488—01各件。
[84] 《内政部签注》 (1924年3月8日),《外交档案》,03—32—488—01。
[85] 《教育部罗次长签注》 (1924年3月8日),《外交档案》,03—32—488—01。罗鸿年 [1880—1957],江苏丹徒人,字雁峰,早年入上海南洋学堂学习,后赴英国伯明翰大学,获商学士,归国后曾任中国银行监督,1918年为安福国会参议院议员,1921年11月署理财政部次长,1923年任上海造币厂厂长,1924年1—9月任教育部次长,后任大陆银行总经理、财政整理委员会专门委员等职。
[86] 《万急电——驻俄李代表》 (1924年3月8日),《外交档案》,03—32—487—01。
[87] 《收驻莫李代表(11日)电》 (1924年3月13日),《外交档案》,03—32—487—01。
[88] 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49页。
[89] 《中外要闻——昨日阁议席上之中俄问题》,1924年3月12日天津《大公报》,第2版。
[90] 《(3月19日) 外交总长顾维钧对北京〈晨报〉记者谈中俄交涉经过》,1924年4月10日北京《晨报》,第2版,引自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66页。
[91]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通电报告交涉经过》 (1924年3月21日)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第二次通电》 (1924年3月23日),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67—269页。
[92] 《(3月19日) 外交总长顾维钧对北京〈晨报〉记者谈中俄交涉经过》,1924年4月10日北京《晨报》,第2版,引自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66页。
[93]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通电报告交涉经过》 (1924年3月21日)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第二次通电》 (1924年3月23日),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67—269页。
[94] 《 [3月19日) 外交总长顾维钧对北京〈晨报〉记者谈中俄交涉经过》,1924年4月10日北京《晨报》,第2版,引自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67页。
[95] 《中俄交涉之近讯》,1924年3月15日天津《大公报》,第2版。
[96] 《外交公报》第36期 (1924年6月) 刊出的《中俄协定》即无此件。当时中外交涉,常有这种做法,如1921年《中德协约》中之《关于引用威赛条约各款之利益德国来函》及《中国复函》,德国表明刻下不能笼统承认《凡尔赛和约》,但不反对中国享受第128—134条之外其他有关系条款之权利,当时即达成谅解“暂不宣布”,成为密件。参见笔者《1921年中德协约与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发展》,台中《兴大历史学报》第11期,2000年12月,第97页。
[101] 《电各省省长交涉员(密件)》 (1924年8月30日),《外交档案》,03—32—496—01—002。亦见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 (1917—1924)》,第278页。
[102] 《收顾总长与喀拉罕 (6日) 问答》 (1924年6月10日),《外交档案》,03—32—494—01。
[103] 《发领衔和欧使照会》 (1924年6月9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06] 《收领衔和欧使照会》 (1924年6月11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07] 《发领衔和欧使照会》 (1924年6月27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09] 《收领衔和欧使照会》 (1924年7月12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10] 《收总长 [16日) 会晤和欧使问答》 (1924年7月21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12] 《收朱参事会晤苏联喀大使问答》 (1924年7月22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13] 参见王聿钧《舒尔曼在华外交活动初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期,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9年版。
[116] 《日本使馆函——抄送使团致苏联大使关于旧俄使馆问题照会二件由》 (1924年8月21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17] 《收朱参事往晤喀大使问答》 (1924年8月19日),《外交档案》,03—32—454—01。英国公使麻克类认为美国此举,系国务院刻意要轻蔑苏联,而舒尔曼在离北京回国休假前,拒绝作此不必要的政治,美国使馆秘书觉得国务院可能认为舒尔曼与苏联大使接触为不适当,日本公使则暗助之。见Macleay to FO,15 Sept.,R. 28 Oct.,1924 FO371/10283 (F3596/445/10) 。另舒尔曼已于八月中旬离华返美,见王聿钧《舒尔曼在华外交活动初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期。
[121] 参见笔者《中俄协定与北京外交团的没落》,台中《兴大历史学报》第14期,2003年6月。
[123] 《收喀代表致总长函——俄使馆事抄送致美使馆节略由》 (1924年7月26日),《外交档案》,03—32—454—01。此函之附件,除少了一件之外,致领袖美舒使节略日期写为7月12日,而非26日,原因待考。
[124] 干木:《北京通信》,1924年8月9日《申报》,第3张第9版。该通信云:中俄协定大纲第3款:苏联抛弃前俄条约,“今又以辛丑和约一份子自居,是前俄在辛丑和约中所取得之权利,未曾放弃。即此一点,是否不影响及于将来,或受正式会议之麻烦,律以往事,吾人诚不胜惴惴耳。”
[125] 《收朱参事往晤喀大使问答》 (1924年8月19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26] 由于不知顾维钧对此事之答复如何,只能由事件发展推测顾氏未加反对。顾维钧此时似乎仍信任加拉罕,待9月20日《奉俄协定》成立后,加拉罕宣称事先得北京外交部之默许,顾维钧认为受愚而大怒。
[127] 《收朱鹤翔会晤喀大使 [23日) 问答》 (1924年9月30日),《外交档案》,03—32—494—01。
[128] 《收总长会晤领衔和欧使 [4日) 问答》 (1924年9月6日),《外交档案》,03—32—454—01。
[129] 《总长会晤义国翟使问答》 (1924年10月15日),《外交档案》,03—32—494—03。
[131] 《法馆会晤问答》 (1925年5月15日),《外交档案》,03—11—010—01。
[132] 《关于废止中俄旧约问题之条文草案及说明书》,《外交档案》,03—32—527—05。
[134] 《朱鹤翔接见苏联毕参赞记略》 (1925年12月19日),《外交档案》,03—09—025—02。
[135] 参见笔者《中俄协定与北京外交团的没落》,台中《兴大历史学报》第14期,2003年6月。
[136] 《本馆要电——京军警搜索俄机关与外交》,1927年4月8日《申报》,第1张第4版。
:唐启华,复旦大学历史学系特聘教授,英国伦敦政经学院国际关系史系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历史学客座教授,(中国台湾)中兴大学、政治大学、东海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系主任,兼任(中国台湾)中国近代史学会理事长、中国历史学会理事长等职,海内外著名的中国外交史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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