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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赋能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以“高质效”为目标,以数据为核心,以智能技术为引擎,对评查理念、系统建设、规则设定以及应用场景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重构。
□数智化评查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应致力于实现对案件质量问题的及时识别与督促纠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该系统应具备对办案质量与效果进行客观、全面、精准评价的能力,为科学考核与管理提供依据,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在规范、高效的轨道上运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要坚持案件质量检查与质量评查有机衔接,逐步做到“每案必检”。2026年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旨在为案件质量科学分级、为检查评查明确规则,更好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能够规范办案流程、提升业务能力,更承担着纠正错误案件、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责任。当前,检察工作正在经历深刻转变,从过去依赖纸质流程和经验判断,转向全流程数字化、数据驱动办案。数智赋能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以“高质效”为目标,以数据为核心,以智能技术为引擎,对评查理念、系统建设、规则设定以及应用场景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重构。
一要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要求,做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双管齐下,坚定不移地“向办案要高质效”,同时也要“向管理要高质效”,使二者相辅相成、同向发力。当前,数字检察建设已为数智赋能管理奠定了初步基础,未来的重心应是在此基础上实现“再升级、再完善、再丰富”。唯有通过系统性的进阶设计,才能使检察管理水平切实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二要把握数智赋能构建“大管理”格局的关键环节,确保协同高效。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通过科学的系统设计,有效贯通并融合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各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等多个责任主体在质量管理流程中的职责与活动,打通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管理壁垒,构建起一体联动、层级清晰的数智化管理生态系统。在实际开展质量管理时,实现高效的“人机协同”,将重复性、可标准化的基础评查工作交由系统高效、精准完成,使检察官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需要专业判断与司法经验的复杂决策中。
三要把握“管案”与“管人”的数智化应用场域区分,实现管理闭环。在权责划分上,数智化系统的中枢应设置在案件管理职能部门,由其负责牵头利用技术手段对案件质量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监测、评查与分析。而对办案人员的管理及相关考核的系统,则主要由办案部门及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侧重于人员的绩效、能力、履职表现等方面。同时,要为每一名检察官建立“全景式案件质量数字档案”,动态记录并整合其办理的所有案件的质量信息,从程序合规性、实体处理准确性、文书规范性到效率指标等,形成全面客观的业务质效画像,为员额检察官考核、人才培养、精准培训及司法责任认定提供坚实依据,最终形成“以案管人、以人促案”的良性循环。
数智化评查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应致力于实现对案件质量问题的及时识别与督促纠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该系统应具备对办案质量与效果进行客观、全面、精准评价的能力,为科学考核与管理提供依据,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在规范、高效的轨道上运行。
第一,系统要具备案件智能分类与精准筛查功能。系统应能够对海量案件进行智能识别与科学分类,精准区分常规案件与需重点关注的案件类型,从而实现评查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常规案件,系统可依托预设规则进行自动化、标准化的快速检查。对于重点案件,则必须建立一套灵敏高效的智能筛查机制。具体而言,应严格依据《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将“捕后不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等四类重点案件作为自动筛查的优先对象。系统设计上,应能够直接对接并智能读取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相关案卡信息,通过预设逻辑条件,自动、实时地完成上述重点案件的识别与筛选,确保无一遗漏。
第二,系统应具备智能化问题诊断与辅助分析功能。系统应能够根据评查标准中细化的各项“监督点”,对电子卷宗、法律文书、流程数据等进行自动扫描、比对和智能分析,并对识别出的程序性瑕疵、证据瑕疵、文书规范性问题等进行显性化提示,帮助评查员快速、准确定位问题。同时,系统应致力于辅助评查员进行原因分析,尤其是在一些评判标准相对复杂、具有一定主观性的领域。例如,在对法律文书进行质量评查的过程中,若要对文书的说理充分性、逻辑严谨性、语言规范性等进行评价,需要持续投入大量高质量的文书语料对系统进行训练,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大模型技术,使系统能够学习优秀文书的行文规律与质量标准,逐步具备辅助判断文书说理是否透彻、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逻辑结构是否清晰的能力。
第三,系统中要建立多层次、一体化的评查结果反馈与应用机制。对于评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系统应实现评查结论的“一键式”精准推送。不仅要及时推送至案件承办检察官,督促其审视和整改,还需同步推送至其所在办案部门的负责人,以便从部门层面加强管理和指导。对于其中可能涉及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严重问题,系统必须建立无缝衔接机制,将相关评查结论及材料同步反馈至检务督察部门,为其启动调查、认定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和线索,形成监督合力。对于经评查认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价值的优质案件、精品案件,系统同样应建立正向激励的反馈通道。
细化与完善适配“四大检察”业务工作的具体评查标准。应依托现有规范,针对“四大检察”不同业务类型的特点,进一步深化、细化其专属的、差异化的评查规则。例如,在刑事检察领域,规则需精细到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逮捕必要性审查、起诉标准把握等各个环节;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领域,需聚焦监督事由的发现、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抗诉或检察建议的精准性等。
实现评查规则的有机嵌入。这一过程的核心,是将具体、明确的办案标准,通过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构建等技术手段,进行结构化、标签化处理,使其成为能够被计算机系统有效用于“发现问题”的一系列逻辑判断指令。例如,一条关于“起诉书说理充分性”的要求,需要通过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使其能够识别文书中是否包含了事实概述、证据分析、法律论证、量刑建议等关键要素。
确保数智化评查规则的持续优化与迭代更新。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永远走在规则的前面,必然会出现现有规定未能完全涵盖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形。对此,评查规则本身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并不断被补充、细化和优化。评查人员需要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规则不适用、监控点遗漏、判断逻辑偏差等问题,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技术人员。技术团队则需根据反馈,对规则脚本、算法模型进行快速的测试、修正与版本迭代。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创新评查结果的运用场景,依托海量的案件数据库,将评查问题与案件进行链接,与承办检察官、承办部门进行链接,与检察业务系统、业务考评系统等进行链接,保持智能化评查系统的开放性和发展性,进而实现应用场景的多重拓展。
第一,构建案件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数字镜像。实现对单个案件质量的深度认知与精准管控,是评查结果应用的基础场景。数智化系统应能对案件从受理到最终办结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全景式监管与解析。系统可自动提示办案各环节出现的瑕疵、风险点及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评查的关注链条应延伸至案件办结之后,对案件是否引发上诉、申诉、信访等后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通过汇聚全流程、多维度数据,系统能够为每一个案件生成一份独特的、动态的“全生命周期质效数字镜像”。
第二,绘制各类检察业务的质效动态画像。将海量个案数据汇聚总结,从而为宏观层面的决策提供分析基础,是评查结果应用的又一场景。系统应具备强大的数据分析与可视化能力,能够为“四大检察”乃至其下更具体的业务类型进行精准的“质效画像”。例如,针对民事检察部门,系统可以分别对其负责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支持起诉”等不同业务板块,自动生成类案质效分析报告,清晰呈现各类业务的办案数量、质量特点、常见问题、效率指标等。
第三,建立以案件为单位的唯一质量数字档案。每一个案件,都是由承办人、当事人、时间、地点、案由、法律文书、履职节点等无数独立信息要素聚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案件质量也正是在这些要素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数智化系统必须具备强大的数据治理功能,能够利用以每一个案件为核心的链接点,将所有散落的质量信息、流程信息、人员信息等聚合起来,形成一份完整的、专属的“案件质量数字档案”。这份档案应具有唯一的案件识别码,该识别码应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基于此,系统才能够在跨层级、跨部门、跨条线甚至跨时间段的关联案件管理应用场景中发挥核心作用。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资助经费课题“高质效开展数智化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构建”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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