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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丈夫张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张某意外去世后,张某的父母放弃继承,李某与未成年儿子小张共同继承了该房屋。李某为了供小张读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是否可以将该房屋抵押贷款。
可以。自然人从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小张的监护人代理小张申请不动产登记,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登记。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买卖、抵押不动产,必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前提必须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例中,李某在再婚前是小张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小张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需其母亲李某额外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为了维护小张利益而抵押房屋的书面保证。
《不动产登记规程》4.8.2.1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