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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2026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型案例

时间:2026-06-03 1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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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2026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MK体育APP下载- 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型案例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件类型覆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内容彰显海南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坚定立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强调实质化解矛盾,突出凝聚合力、协同共治,是海南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经验、新做法的生动体现。

  案例1. 张某等与李某、某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学生篡改同学志愿构成侵权 父母监护教育失职应担责

  案例2. 左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精准厘清保险赔偿边界 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医疗权益

  案例3. 王某与林某抚养权纠纷案——母亲抢夺藏匿婚生子 法院依父亲申请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例4. 王某某与某村民委会员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子女出生随母落户生活 与母享有同等成员资格和权益

  案例5. 张某、王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司法与亲情双重守护 为困境儿童撑起监护“保护伞”

  案例6. 王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案——父母均拒绝抚养患病婚生女 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7. 徐某某与某公安分局及王某、王某甲罚款案——自卫未超必要限度不应被处罚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解纠纷

  案例8. 陈某某强制猥亵案——惩处网约车司机侵犯未成年人行为 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线

  1.未成年人篡改同学志愿,构成侵犯同学的个人信息权益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若造成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等后果,如导致同学无法被理想院校录取、被迫复读等,被侵权的同学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2.本案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妥善监管未成年人可接触的电子设备,未成年人篡改他人志愿构成侵权的,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

  张某、李某(均系化名)原为某学校同班同学。考生中招系统账号为考生准考证号,某学校统一修改本校考生密码后由班主任通过微信将账号、密码私发给考生家长。张某登录系统填报志愿,后再登录系统发现志愿被篡改。随后,张某与父母向教育局了解到,有人登陆张某账号修改志愿。张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传唤李某接受询问。李某称,因对张某辱骂自己怀恨在心,看到张某准考证后登录张某系统,篡改志愿。公安机关向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张某填报补录志愿,被海南某学校录取,就读至今。张某和父母向法院请求判令:1.李某和父母赔偿学费、住宿费、课本教辅费、膳食费、开水费等合计96096元;2.李某和父母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3.李某和父母登报一周赔礼道歉;4.某学校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经允许擅自登录张某中招系统并修改张某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导致张某与报考的志愿公立高中失之交臂,已侵害张某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篡改志愿时未满16周岁,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以先从李某本人名下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支付。某学校并未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场合将学生的身份信息、登录密码信息向不特定人公布,未造成张某私密信息泄露,无过错,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李某篡改张某志愿,张某和父母为此支出高于公办普通高中应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为避免诉累,一并处理高中3年学费、住宿费。综合考虑海南某学校情况,并结合公办普通高中亦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数额,酌定李某的父母赔偿学费、住宿费损失38000元。案涉事件确实给张某和父母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李某和父母应赔偿张某和父母各项损失43000元,张某和父母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鉴于本案损害结果的范围所及为案件当事人,法院同时判决李某和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张某和父母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在海南省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李某和父母负担。

  中考志愿关系到学生的升学轨迹和未来发展。篡改志愿的行为不仅破坏招生秩序,更损害他人通过公平竞争获得教育机会的权利。初中生实施篡改他人中考志愿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受教育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本案判决结果明确侵权人必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具有参考价值,也为受害者依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案例反映出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对网络账号安全缺乏重视,警示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道德、信息保护和守法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处理同学交往关系,避免因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未成年子女经三甲医院确诊的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吴某某(女)为其子左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含某罕见疾病保障责任。左某某在幼儿园入园体检时发现指标异常,被三甲医院确诊为某罕见疾病,时年未满3周岁。因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吴某某报案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未行肌肉活检,证据不足”为由拒赔。为此,吴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30万元、首次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18万元,共计48万元。

  审理法院为及时解决患儿就医紧迫性的问题,优先安排开庭,并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将案件争议拆解为“疾病是否符合理赔标准”、“拒赔理由是否合法”、“未成年人紧急医疗需求”3个模块,多次向某保险公司释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拒赔”的规定,重点说明左某某的病情进展及治疗紧迫性,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本质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理念,促使某保险公司正视理赔责任。在审理法院积极推进下,庭审后8日双方即达成调解方案,某保险公司于调解次日一次性付清48万元,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为左某某理赔申请开通绿色通道。吴某某收到款项后致电表示感谢法院的高效调解工作。

  本案系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兼具保险合同争议的专业性与未成年人医疗需求的紧迫性。审理法院采用“靶向调解+温情司法”工作模式,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厘清赔偿责任,同时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紧急医疗需求,推动纠纷于庭后8日内高效化解。案件处理既维护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履约,更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障,为类似涉未成年人保险纠纷的快速处理提供了“法理与温情并重”的示范样本。

  1.父母对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探望等权利,属身份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婚姻家庭编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

  2.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探望等权利,还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依法裁定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

  王某(男)与林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抚养,林某有权探望。后林某以探望为由,强行带离王某甲并藏匿,交由案外人抚养,拒绝王某电话、微信,拒不告知王某甲所在地,王某无法探望。林某诉请判令变更抚养权,由自己直接抚养王某甲。经法院释明,林某知晓藏匿未成年人、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严重违法,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因于变更抚养权一案中主张探望王某甲仍被林某拒绝,王某申请:1.禁止林某抢夺、藏匿王某甲;2.禁止林某剥夺王某对王某甲的抚养权、监护权;3.禁止林某剥夺王某对王某甲的探望权。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已确认王某抚养王某甲,林某享有探望权,现林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抢夺未成年人王某甲,侵害了王某的抚养权。裁定:一、禁止林某妨碍王某带回王某甲;二、禁止林某抢夺、藏匿王某甲。裁定作出后,王某接回王某甲,林某未实施阻碍且不再抢夺、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保护方式之一,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法院适用非诉程序审查,高效便捷。根据前述规定,针对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的抚养权、探望权等身份权利,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未成年人的成长和身心发育不可逆,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个性和谐发展,应当让未成年人在幸福稳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系通过不当方式使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分离,不及时制止将使另一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应予否定评价。案例中,母亲抢夺、藏匿婚生子,侵害父亲抚养权,明显有损婚生子身心健康,审理法院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准许父亲的申请,裁定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母亲妨碍父亲带回婚生子,禁止母亲抢夺、藏匿婚生子,不仅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通过禁令引导父母正确实施探望,以案例普法,发挥裁判引领作用的同时有力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民事 外嫁女子女 出生申报 随母落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征地补偿权益

  因出生申报随母落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母亲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曾在他处享受任何征地补偿权益,有权分配母亲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征地补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王某某系符某某女儿。王某某因出生申报随母亲符某某落户在某村民委员会处,此后一直在该村生活、居住。后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某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给每个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3600元、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未向符某某女儿王某某发放款项。为此,王某某以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民委员会侵害其成员权益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村民委员会发放征地补偿款3600元。

  审理法院认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王某某的母亲符某某落户登记在某村民委员会处,户籍从未迁出,是某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王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出生后随母亲符某某生活并落户登记在某村民委员会处,依法应当享有与母亲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某村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在案涉征地补偿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丧失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王某某应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权益。某村民委员会未向王某某分配诉求的征地补偿款,侵犯王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中,未成年人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的人员,随母落户、生活于母亲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和母亲同等的集体成员资格和权益,随母落户不影响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布之日,未成年人未丧失资格的,依法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规范农村地区涉农权益的分配,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监护权既是权利又是法定义务。在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职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通过变更监护人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协同共治,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张某甲(13岁)、张某乙(11岁)和张某丙(6岁)系同胞兄妹,父母因病离世。自父母离世后,3名未成年人在大伯张某、大伯母王某家中生活,张某、王某悉心照料、支持学业。经慎重考量,张某、王某申请指定为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无力抚养,放弃监护权,同意由张某、王某抚养3名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函复审理法院,同意张某、王某担任3名未成年人监护人。3名未成年人均同意张某、王某担任监护人。

  为妥善处理案件,审理法院联合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围绕变更监护权、社会帮扶、诉后回访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审理法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3名未成年人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放弃担任监护人。张某、王某系3名未成年人伯父、伯母,收入、住所稳定,具备监护能力。3名未成年人在父母去世后一直与张某、王某共同生活,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关系,也同意张某、王某担任监护人。现张某、王某自愿申请共同作为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予以支持。

  监护权既是权利又是法定义务。在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职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变更监护人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能够起到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本案是解决监护“顺位”问题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和民政、妇联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变更无实际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赋予伯父、伯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有力弘扬“家庭和睦、重视亲情”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实现法理情相统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还需全面权衡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在夫妻双方未能就患病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合理安排之前,人民法院应判决不准予离婚,以保障患病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督促夫妻双方履行抚养义务,待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再行处理离婚事宜。

  王某某(女)与肖某(男)婚后生育王某甲,王某甲经诊断患有发育障碍,取得精神残疾人证。王某甲现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康复训练,由老师每周到家中送教。后肖某与王某某两地分居,王某甲随王某某生活。王某某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王某甲由肖某抚养。诉讼中,王某某、肖某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王某甲。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肖某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十几年,育有一女,感情基础良好。王某甲因患病需父母长期照顾与护理,王某某与肖某未妥善安排王某甲。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为保障王某甲健康成长,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父母共同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应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尤其是患病子女抚养的相关事宜,不能推诿、逃避责任。案例中的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以各种理由推诿对患病婚生女的抚养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关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规定,有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

  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肢体冲突,行政机关对双方均作出行政处罚。法院发现提起行政诉讼的未成年人属自卫且未超必要限度,亦没有与对方相互斗殴的主观故意,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政机关予以采纳,主动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成年人撤回起诉。

  徐某某(15周岁)与同学王某(15周岁)发生矛盾,王某在班级门口手扇徐某某,徐某某随即脚踹王某一脚并打其头部。随后,王某和王某甲(16周岁)殴打徐某某。期间,徐某某还手,王某拿出扫把殴打徐某某,造成徐某某、拦架的老师白某某多处挫伤。徐某某报案,某公安分局分别作出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某某罚款500元;对王某甲行政拘留7日(不执行),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某行政拘留8日(不执行),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某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公安分局撤销对徐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徐某某撤回起诉,审理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时,始终坚持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徐某某的行为属于自卫且未超必要限度,亦没有与王某、王某甲相互斗殴的主观故意。法院积极与某公安分局沟通协调,建议自行纠错。某公安分局经认真研究后自行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因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案件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前系网约车司机,被害人(案发时14周岁)系某校初三学生。因多次乘坐陈某某网约车去学校,二人熟络。某日,被害人独自乘坐陈某某网约车,趁车上无其他乘客之机,陈某某强制猥亵被害人。事后,陈某某采取多种方式向被害人付款,均被被害人拒绝。被害人在老师陪同下报警。

  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在网约车内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网约车作为公众普遍信任的出行方式,却出现本案中司机猥亵未成年人的情况,性质恶劣,突破法律与道德双重的底线。本案被告人通过利用封闭空间、信任错位、未成年人处于弱势之下所实施的侵害,告诫民众看似便捷的网约车服务,在缺乏家长监护等情况下,仍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场景。本案促使社会各界重新审视未成年人出行安全的问题,为未成年人及家长敲响警钟,提升家长、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出行安全的监管与教育意识,引导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审理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提醒网约车从业者恪守法律与道德底线、提升法律意识,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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